利用AI技术的生成物是否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一问题仍有争议。近日,首例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案被列入2023中国法治实施十大事件。
在判决中,法院认为涉案图片具备独创性,可以被认定为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有学者为此点评表示,法院判决确立了在现阶段AI系统在法律上不具有主体地位,在理念上遵从了人本主义的基本观念。
案情显示,李某某使用AI(人工智能)系统通过输入提示词生成涉案图片并经过后续修改、调整后发布于小红书平台。刘某某在百度百家号发布的文章《三月的爱情,在桃花里》中使用了前述李某某主张权利的图片。后李某某就此提起侵犯著作权之诉。
2023年11月2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在创作中利用了人工智能技术的涉案图片具备独创性,可以被认定为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该案作出判决之后,全球媒体给予了特别关注,判决要旨被译作多种文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郭禾观察指出,一时间国内学术界对于该案的判决亦众说纷纭。反对意见的主要观点是:利用AI技术的生成物不是人类的创造,不应当赋予其著作权,自然也不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通用AI技术的进步,无疑将在诸多方面直接替代人类完成相关工作。由此所引发的有关人类与AI在哲学、伦理层面的争议可谓由来已久。”郭禾在《中国法治实施报告》中直言,基于当前AI技术发展水平,我们还有些许时间去思考或者寻求问题的答案。然而,应当特别明确的是,人本主义或者“以人为中心”理念仍然是世界各国在理论和实践中必须坚持的原则。这也是我们处理当下有关AI技术引发问题的基本立场。
他认为,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关于利用AI技术“以文生图”案件的判决,首先在理念上遵从了人本主义的基本观念。判决确立了在现阶段AI系统在法律上不具有主体地位。在作品创作过程中,AI系统只是创作中的工具。由此推知,人依旧是法律的创作者。
郭禾进一步说,从法理层面看,法律是人的行为规范,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权利主体,只能是人,不能是人以外的其他。
“该案中,这个过程显然只是作品创作中的一个环节,还需加上作者利用AI系统对生成物所进行的反反复复地调试、修改,才是整个创作过程。”郭禾表示,从判决认定的事实可知,该过程中充满了人对于生成物每个细节在视觉呈现方面的选择。从这种意义上看,该案所涉图片在风格上无疑反映了AI系统操控者的个性。根据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AI操控者的这种行为完全具备创作行为的全部要素。
具体而言,从判决书所记载的利用AI系统的图片生成和调试过程,可以清楚地反映系统操控者的意志是如何通过图片得以全部体现的。
郭禾认为,AI系统“以文生图”的过程,无非就是机器根据系统设计师事先输入的逻辑、算法等对既有的大量数据进行分析、学习,再按照不同于既有数据且符合艺术逻辑等要求的重新组合成图的过程。
基于此,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中认定原告主张著作权的图片具有独创性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结论,在法理论证层面上是周延的,因为从涉案图片在构成要素组合上所呈现的多样性早已超出人脑所能够处理的数量。从实践的角度看,如果简单地认为凡是有限选择均无独创性,则可能波及历史上各国著作权法实施以来的若干案例。
“从这种意义上讲,北互法院所做的探索是值得肯定的,其对于我国AI产业发展的激励作用和社会的整体效果也是积极的。”郭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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