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消费者在家具市场购买到有质量问题的家具后,在商家撤柜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判决由家具市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8年4月,原告秦女士前往宝山区一家具市场选购家具,并在该市场内租柜经营的家具公司订购了一套榆木家具,于订购当日与该家具公司签订了《定货单》以及《家具市场订货单》。同年8月,家具公司将秦女士订购的家具送货上门。但4个月过后,家具仍有刺激性气味。为此,秦女士多次与家具公司以及家具市场协商退货,但始终协商未果。
2020年9月,秦女士对家具材质产生怀疑并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套家具的材质并非购买时所约定的榆木而是人造板材。而此时,家具公司已从家具市场撤柜,秦女士无法联系家具公司,便找到家具市场,希望家具市场为此负责,完成退货。
家具市场表示其只是市场经营者,并非家具的出售方,不同意为秦女士办理退货。无奈之下,秦女士便将家具市场起诉至上海宝山法院,要求由家具市场退还货款;且因家具公司在出售家具时存在欺诈行为,而家具市场没有尽到监督、管理职责,故要求家具市场“退一赔三”并赔偿相关鉴定费用。
庭审中,被告家具市场辩称,秦女士提供的订单中未标明材质,不是欺诈行为,且其不是销售者,不同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海宝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家具公司与原告秦女士签订的订货单未标注家具的材质,但秦女士提供了购买时拍摄的家具市场标价签照片,标价签上注明的货品名称、编码能与订货单上的编码等相互对应,家具市场在审理中承认该标签是自己的。证据显示,家具公司曾在电视媒体采访中表示其出售的家具是实木家具,原告秦女士所购买的家具标价签上明确注明了家具主材及辅材为榆木,而经鉴定证实家具的实际用料为人造板材,故应认定家具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在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在柜台租赁期满后,消费者可向柜台出租者要求赔偿。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家具市场作为经营者将柜台出租给了家具公司,现家具公司已从该市场撤柜,故家具市场作为出租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上海宝山法院判决家具市场退还秦女士家具购置款,并支付三倍的赔偿金以及鉴定费用。该案一审已生效并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
家具订货单应标注详细信息
消费者在与商家签订合同或订货单时,应标注好家具的货号、货品种类、规格及材质等详细信息,对于特殊定制的家具更需注明,若之后发现家具存在质量问题,可以减少退换货过程中的争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所以,在商家已撤柜且无法联系上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依据前述规定向家具市场的经营者主张权益,减少自己的维权成本。
(责任编辑:柯晓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