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推动平台企业和平台内经营者、劳动者共赢发展。平台经济作为数字经济的核心载体,已形成覆盖9亿多网络消费者、数千万网络经营主体及众多灵活就业人员的庞大生态系统,在赋能实体经济、促进就业创业、激活消费潜力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伴随行业快速扩张,“内卷式”竞争问题日益凸显,从低价恶性竞争、不合理收费抽佣到算法压榨劳动者权益,严重制约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数据要素作为数字经济的核心生产要素,其滥用与治理缺失是导致“内卷”的关键症结,而规范数据治理、激活数据价值则是破解“内卷式”竞争、实现平台企业与平台内经营者、劳动者共赢发展的核心路径。
一、当前平台领域“内卷式”竞争与数据治理现状
(一)数据垄断与低价补贴交织,平台企业无序竞争加剧
平台企业依托数据优势构建“护城河”,加剧了数据垄断与低价竞争相互支撑的竞争态势。头部平台企业一方面通过海量用户行为数据、交易流水数据、供应链数据构建“数据壁垒”,阻碍跨平台协同与公平竞争;另一方面则以“交叉补贴”“百亿补贴”等模式展开非理性价格战,推出大额“神券”等活动,表面惠及消费者,实则将补贴成本转嫁给平台内经营者,倒逼商家参与低价竞争。更值得关注的是,部分平台企业利用数据建模优化补贴策略,精准锁定竞争对手核心用户与商家,导致行业低价竞争常态化的同时,自身也陷入“烧钱补贴—利润低迷”的恶性循环,导致平台企业间无序竞争加剧。
(二)数据弱势与成本挤压叠加,经营者生存空间收窄
平台内经营者在数据资源与议价能力上处于绝对弱势,长期受困于“价格内卷”与“数据剥削”。一方面由于规模小、话语权弱致使数据赋能严重不足,大多数平台内经营者因缺乏用户偏好、消费趋势等精准数据支持,难以开展差异化创新,只能被动卷入同质化价格战。另一方面平台内经营者数据权益长期得不到有效保障,平台企业通过其无偿占有的经营者交易数据和客户资源,运用数字智能技术挖掘、开发增值服务,并从中获得超额利润,但却未给予经营者任何补偿。此外,平台企业收费不透明与数据服务高价化也进一步加剧了平台入驻商家的经营压力,电商平台的精准用户画像数据服务年费高昂,小微经营主体难以承受,叠加技术服务费、推广费等名目繁多的收费,最终因数据赋能不足与成本高企退出平台。
(三)算法管控与数据剥夺并行,劳动者权益保障缺失
以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为代表的平台劳动者,受到来自平台企业算法“内卷”与自身数据权益受损的双重挤压,平台企业通过大数据分析及数据建模设定苛刻的业绩考核指标,表面上显得高效合理,但无形中也进一步迫使骑手闯红灯、逆行成为常态,超七成外卖骑手日均工作时长超10小时。加之,劳动者受限于自身素质和认知水平,导致其在数据权益保障严重缺位,大多数平台劳动者缺乏工作数据知情权,不知晓自身接单量、配送时长、考核评分等数据的核算逻辑,其本所穿凿和拥有的数据权益及价值被无偿侵占,并用于优化调度算法、提升平台效率,但却未切实转化为劳动者的薪酬福利或权益保障依据。此外,部分平台企业还存在以“灵活用工”为由规避劳动关系,劳动者社保参保率较低,导致劳动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四)监管制度框架初步建立,但数据治理效能不足
我国虽已构建平台经济治理的基本制度框架,但从实践来看,平台生态系统中的数据治理仍存在明显短板。一是数据产权界定不清,平台企业与平台内经营者、劳动者之间的数据归属与确权、数据价值开发及其收益分配规则缺失;二是数据滥用监管滞后,对平台企业利用数据实施歧视性定价、流量倾斜、算法共谋等行为的监管技术与标准不足,仍存有管理漏洞;三是跨部门数据协同治理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市场监管、人社、网信、数据管理等部门间的数据互通率不足,跨行业跨领域的数据共享机制还未建立,全国范围内实现监管数据互通的机制尚未建立,难以形成宏观层面的数据治理合力。
二、数据治理视角下推动平台多方共赢的主要瓶颈
(一)制度供给滞后,数据相关法律规范存在结构性不足
当前,数智技术快速迭代,数字经济迅猛增长,现行法律体系难以适配平台经济特征与数据要素属性,存在一定的“制度真空”与“治理失据”。一是数据产权与收益分配规则不健全,针对平台生态中三类主体的数据权利划分、收益分配比例及实现路径尚未明确;二是对“内卷式”竞争的法律界定模糊,对于平台利用数据实施的低价倾销、数据垄断、算法压榨等新型“内卷”行为,缺乏具体认定标准与处罚依据,导致监管执法难以精准落地;三是劳动者数据权益保障缺乏法律支撑,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尚未明确将数据知情权、使用权纳入劳动者权益范畴,算法管控下的劳动关系认定、薪酬核算、工伤认定等问题缺乏明确法律指引。
(二)利益分配失衡,数据要素放大平台单边垄断优势
平台企业与平台内经营者、劳动者在数据要素流通中的话语权和议价权的差异,导致了“平台垄断数据—商家微利—劳动者让利”的利益格局形成。数据成为平台企业固化垄断地位的工具,部分头部平台通过积累海量数据形成“数据越多—服务越好—用户越多—数据更多”的正向循环,新进入者难以突破数据壁垒,行业竞争活力持续下降。数据收益分配严重向平台企业倾斜,经营者与劳动者作为数据生产的重要主体,难以分享数据流通过程中的增值收益。加之,数据鸿沟加剧不平等竞争,有规模的经营者尚可通过付费获取优质数据服务提升竞争力,而小微商家则会因资金有限难以获得数据赋能,进一步陷入低价竞争泥潭,形成“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马太效应。
(三)技术治理薄弱,数据算法双重固化“内卷”模式
平台企业主导下的算法与数据深度绑定,形成了难以打破的“内卷”技术闭环。一方面平台企业基于数据建模不断优化“唯快”“唯低价”“唯流量”的算法逻辑,通过用户数据、路况数据持续优化绩效考核模型,加重了劳动者工作强度。另一方面数据孤岛与技术壁垒阻碍协同创新,跨平台数据共享机制缺失,导致经营者难以整合多平台数据开展全渠道运营,平台企业也因数据割据难以实现技术创新突破。此外,传统监管模式难以应对数据算法的快速迭代与隐蔽操作,部分平台企业通过调整数据权重、优化算法参数等方式规避监管。
(四)协同治理不足,多元共治的治理体系尚未形成
平台经济数据治理涉及多主体、多领域,当前仍存在“监管碎片化”“自律弱化”“参与不足”等问题。一是跨部门协同治理机制不健全,市场监管、人社、网信、数据管理等部门各自为政,缺乏统一的数据共享平台与协同执法机制,导致对“内卷式”竞争的精准研判与联合处置能力薄弱;二是行业自律作用发挥不充分,加入数据合规自律公约的平台企业相对较少,行业协会尚未建立基于数据的行业标准与信用评价体系,难以形成有效的行业约束;三是平台内经营者与劳动者参与治理渠道不畅,平台内部数据规则制定、算法调整等关键决策缺乏多方参与,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合理诉求难以有效传导。
三、以数据治理推动三方共赢的对策建议
(一)健全数据治理法律制度体系,筑牢制度保障根基
1.完善数据产权与收益分配制度。制定平台生态数据分类分级保护细则,明确平台公共数据、商家经营数据、劳动者工作数据的产权边界。建立“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的收益分配机制,平台企业在数据增值收益中提取相应比例的同时,通过数据分红、佣金减免、权益补贴等形式返还给平台内经营者与劳动者。
2.健全平台数据治理及相关竞争法律规制。将“数据垄断”“数据歧视”“算法压榨”等纳入相关法律规制范围,明确平台利用数据实施低于成本价销售、强制“最低价协议”、流量屏蔽等行为的认定标准与处罚额度。建议禁止平台将促销成本转嫁给商家,不得设置不合理配送时限,以标准刚性约束“内卷”行为。
3.强化劳动者数据权益法律保障。制定劳动者数据权益保障法规,明确将数据知情权、使用权、异议权纳入劳动者基本权益,明确平台企业向劳动者全面公开工作数据核算逻辑、算法规则及数据使用用途。明确算法管控下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将工作数据作为劳动关系、劳动报酬、工伤认定的重要证据。
(二)规范平台数据使用行为,引导良性竞争转型
1.加强数据垄断与低价竞争协同监管。构建“数据监测+算法分析+线下核查”的监管体系,重点监测平台企业数据垄断、低价倾销、歧视性定价等行为。建立平台企业促销活动数据备案制度,明确平台企业提前报备补贴资金来源、数据使用方案及成本分摊机制,通过加大监管力度规制平台企业以低于成本价促销、强制商家参与促销等行为。
2.构建数据驱动的公平竞争机制。引导平台企业建立“品质+创新+数据价值”的多维流量分配模型,将平台内经营者的产品质量数据、创新研发数据、用户满意度数据等纳入流量权重,降低价格因素占比,对优质商家、创新型商家给予流量倾斜。建立良性激励机制,推动平台企业开放非涉密的行业趋势数据、用户偏好数据等公共数据资源,为小微商家提供免费基础数据服务,降低数据使用成本。
3.推动产业链数据协同赋能。支持平台搭建供应链数字化协同平台,运用隐私计算技术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为商家提供精准的需求预测、库存管理、物流优化等数据服务。建立产业链数据利益共享机制,鼓励平台通过数据分红、技术服务费减免等方式,将数据增值收益让渡给上下游商家,形成“数据赋能+商家增效”的良性循环。
(三)深化算法与数据治理改革,实现技术向善发展
1.建立算法与数据公平性双重审查制度。建议平台企业所开发和应用的用工算法、流量分配算法、收费核算算法等核心算法,必须经第三方机构开展公平性审查,重点核查数据来源合法性、算法模型公平性,出台相关法规禁止设置过度追求效率、挤压商家利润、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算法指标,实现对数据滥用、算法压榨的实时预警。
2.推进数据算法透明化与可解释性。建议平台企业应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公示核心数据逻辑,例如电商平台公开流量分配数据模型和收费核算规则、外卖平台公示配送时长核算数据(含路况、天气、楼层等权重)、网约车平台公开接单分配规则与抽成计算方式。建立算法听证制度,邀请经营者代表、劳动者代表、行业专家参与算法规则制定与调整,保障多方知情权与参与权。
3.鼓励研发“向善型”数据算法。支持平台运用数据技术优化资源配置,在外卖平台推广“防疲劳”机制,跑单12小时强制下线,按不超过15公里/小时的标准核算配送时间;网约车平台基于司机工作强度数据、健康数据动态调整接单量,平衡效率与权益。引导平台开发经营者数据赋能工具,提供免费数据分析、精准营销等服务,帮助经营主体提升差异化竞争能力。
(四)强化多方主体权益保障,提升获得感与幸福感
1.健全商家数据权益保障体系。规范平台数据收费行为,明确平台企业数据服务收费标准,对小微商家实行数据服务费用减免政策,技术服务费按营业额梯度递减。建立经营者数据异议与申诉机制,经营者对平台数据使用、流量分配、收费核算有异议的,平台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或答复不满意的可向监管部门投诉。加强经营者数据资产保护,严厉打击平台非法获取、使用经营者商业数据的行为。
2.优化劳动者数据权益保障措施。建立平台劳动者最低工资与数据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结合当地物价数据、行业利润数据、劳动强度数据定期调整薪酬标准。基于劳动者工作数据为其足额缴纳社保,利用数据技术实现工伤快速认定与赔偿。搭建劳动仲裁数据证据平台,整合劳动者工作数据、薪酬结算数据、考核记录数据等,为劳动纠纷处理提供精准证据支持,降低维权成本。
3.完善数据权益纠纷解决机制。建立专门的平台经济数据权益纠纷调解委员会,吸纳法律专家、数据技术专家、行业代表等参与调解。畅通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渠道,明确数据权益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实行平台举证倒置,减轻商家与劳动者的举证负担。
(五)构建多元协同治理体系,凝聚治理合力
1.建立跨部门数据协同监管机制。成立由市场监管、人社、网信、数据管理等部门组成的平台经济治理协调小组,搭建监管数据共享平台,实现各部门监管数据互通共享、执法标准互认。建立联合执法机制,针对数据垄断、算法压榨、低价竞争等突出问题开展联合整治,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监管格局。
2.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加快研制数据治理相关标准,建立基于数据的行业自律公约与信用评价体系。行业协会应建立平台企业、平台内经营者、劳动者信用数据档案,对合规经营、数据共享的主体给予激励,对存在“内卷式”竞争、数据滥用行为的主体进行惩戒并向社会公示。开展数据合规培训,提升平台企业合规意识,帮助经营者与劳动者提升数据运用与维权能力。
3.健全公众参与监督机制。搭建平台经济数据治理公众监督平台,鼓励消费者、经营者、劳动者对平台企业数据滥用、“内卷式”竞争等行为进行举报。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查实的举报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建立平台“数据社会责任报告”发布制度,定期向经营者和劳动者公开数据合规情况、权益保障情况、数据收益分配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六)强化政策支持引导,培育良性发展生态
1.加大数据创新政策扶持力度。设立平台经济数据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平台企业在数据安全技术、向善算法研发、公共数据共享等方面加大投入。对平台开展的中小经营主体数据赋能项目、劳动者权益保障数据平台建设给予税收优惠,鼓励平台开放公共数据资源。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引导资本支持数据要素创新应用项目。
2.支持平台内经营者数智化转型升级。支持平台企业为中小商家提供数据运营、产品创新、品牌建设等免费培训服务,提升其数据运用能力。建立知识产权与数据权益协同保护机制,严厉打击基于数据的侵权仿冒行为。鼓励金融机构基于商家交易数据、信用数据开发普惠金融产品,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3.优化劳动者发展环境。建立平台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数据平台,基于劳动者工作数据精准匹配培训内容,提升其数字化技能与就业质量。推进服务设施的数字化升级,运用数据技术优化服务资源配置。将平台劳动者的工作数据、社保数据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鼓励平台建立劳动者数据成长档案,将工作时长、服务质量、安全记录等数据与职业晋升、技能培训、薪酬激励挂钩,拓宽劳动者职业发展空间。
(七)推进区域试点示范,探索可复制推广经验
1.设立数据治理与共赢发展试点城市。选择平台经济发达、治理基础较好的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开展试点,重点探索数据产权界定、收益分配、算法治理、跨部门协同监管等关键领域的创新路径。试点期间,允许地方结合实际出台差异化政策措施,突破现有制度瓶颈,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2.打造分类型平台试点标杆。在电商、外卖、网约车、工业互联网等不同类型平台中选择代表性企业,开展数据赋能与共赢发展试点。如电商平台重点探索流量分配优化与商家数据权益保障机制,外卖平台聚焦算法向善与骑手权益保障,网约车平台着力规范抽成算法与司机数据知情权,工业互联网平台侧重产业链数据协同与中小企业赋能,形成分类施策的治理模式。
3.建立试点评估与推广机制。组建由政府部门、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组成的试点评估小组,定期对试点城市与试点平台进行评估,总结成功经验与存在问题,动态调整试点政策。将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全国性政策或标准,推动平台经济数据治理水平全面提升。
平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与多方共赢的利益格局。“内卷式”竞争的本质是数据要素配置失衡、制度约束缺失与技术向善不足共同作用的结果,而加强数据治理则是破解这一难题的核心钥匙。唯有以制度完善明确数据产权与收益分配规则,以监管创新规范平台数据使用与竞争行为,以技术向善推动算法与数据赋能多方发展,以协同共治凝聚治理合力,才能打破“低价内卷—数据垄断—权益受损”的恶性循环,引导平台经济从“低层次价格竞争”转向“高质量价值竞争”。推动平台企业与平台内经营者、劳动者共赢发展,既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也是平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要。期待通过各方共同努力,让平台企业回归创新赋能的本源,让经营者获得合理利润与数据权益,让劳动者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与尊重,最终实现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责任编辑:柯晓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