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游戏软件编辑器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判令被告杨某赔偿原告网易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原告网易公司系《逆水寒》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人,基于案涉游戏强大的玩家基础,网易公司又开发了《逆水寒》大宋映画编辑器,供游戏玩家利用编辑器进行案涉游戏的人物、场景创造。被告杨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游戏玩家基于《逆水寒》大宋映画编辑器创作的大量视频作品发布到其所属的自媒体账号下,并收取用户购买上述视频作品的费用以此获利。
原告网易公司认为被告杨某的被诉侵权行为侵害其作品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杨某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网易公司主张保护的视频作品系玩家借助原告网易公司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案涉编辑器,由玩家选择案涉编辑器内置的角色模型(动作)、场景模型、场景素材、图片、图标、音乐、音效、游戏逻辑程序(触发器)等,并加入玩家自己的台词、构思、剧情等制作的视频作品。该作品具有一定的创作高度,游戏画面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视听作品。
同时,上述创作是在游戏开发商原告网易公司创设好的场景中,按照既定的游戏逻辑程序(触发器)等规则调取原告网易公司预先创设的游戏素材自动生成,并未超出游戏设置的画面,不是脱离案涉游戏和案涉编辑器之外的创作。案涉游戏及案涉编辑器的著作权人为原告网易公司,网易公司亦通过与玩家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了上述利用案涉游戏编辑器创作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原告网易公司享有。因此,被告杨某未经权利人授权,以营利为目的,发布并销售案涉视频作品的行为,侵害原告网易公司的案涉视听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玩家通过游戏编辑器进行二次创作游戏作品,以此吸引流量获得收益是当前网络游戏环境下的新型创作模式。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流量经济获取红利亦有行为边界。该案首次明确通过游戏编辑器二次创作作品的类型认定及权利归属,切实保障并尊重游戏开发者的智力成果和知识产权,进一步规范玩家市场,切实优化网络游戏营商环境,为新时代游戏行业健康发展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
(责任编辑:柯晓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