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有人说,有人包养我,花钱帮我做营销。我当时觉得这是网上的谣言,不会对我的生活产生影响。20岁出头的时候,我去面试……”
近日,演员黄灿灿参加节目时分享自己过往的经历引发关注。“黄灿灿曾因被‘造黄谣’失去工作”等话题登上热搜榜。
《法治日报》记者注意到,这种网络“造黄谣”现象十分普遍,尤其是针对明星、网红等公众人物。例如,有自媒体会用某明星姓名缩写或昵称,称“××男明星目前被富婆包养”“××和××离婚是因为女方出轨”,这种毫无根据全靠文字描述的内容被一人“爆料”后,就会有不少自媒体争相转发甚至添油加醋。
受访专家指出,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虽对“造黄谣”行为有规制,但民事赔偿额度低、刑事立案门槛高、自诉取证难等问题突出,导致“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的恶性循环。建议降低诽谤罪入罪门槛、细化“恶意捏造”认定标准、建立跨平台造谣者“黑名单”;平台需强化AI审核与人工复核联动,优化算法推荐逻辑,从源头拦截谣言传播。
恶意造谣事件频发
近日,因一年卖出170台保时捷走红的山东青岛保时捷销冠牟倩文通过社交账号发声——此前,她的照片被人盗用,并发布在黄色网站进行恶意拼图、剪辑,实属假借其照片捏造“黄谣”、伪造色情图片中伤她。牟倩文称已报警,警方已立案。
不久前,有600多万粉丝的网红博主“臭蛋”发视频称自己被人造谣。起因是其在游轮上参加拍卖会的视频被人拍下上传到网上后,被一些人配上造谣言论发文,直指其“花钱买洋人陪睡”,评论区充斥不雅言论。即使“臭蛋”之后将拍卖全过程视频发出,有些人仍未收手,甚至找了一个头发颜色和身形与“臭蛋”相像的女生的不雅视频拼接其视频片段,称是“约会后续”。目前,“臭蛋”已委托律师对造谣用户取证、起诉。
除了公众人物外,普通人被“造黄谣”现象也时有发生。去年,广西桂林灌阳县一男子孙某因不满分手,制作视频称前女友陈女士“作风不简单”“从事色情活动”“欠钱不还”,相关视频发布一天后阅读量已过万,导致很多网友甚至陈女士的熟人对此信以为真。因恶意在网络上散布他人不实信息,孙某被灌阳县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谢澍介绍,“造黄谣”首先违反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可能涉及捏造事实诽谤或恶意泄露他人性隐私,进而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造黄谣”还有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捏造事实公然诽谤他人,或者公然侮辱他人,尚不构成犯罪的,可能受到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公然“造黄谣”也可能被认定为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同样会受到拘留、罚款的处罚。
“严重的‘造黄谣’行为会触犯刑法。”谢澍说,“造黄谣”除了可能构成侮辱、诽谤罪外,如果“黄谣”信息大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则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再如行为人在“造黄谣”的同时还传播淫秽信息,则还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此外,“造黄谣”的行为可能违反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如果侵害了特殊主体的权益,还可能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追责困难维权不易
“造黄谣”行为多发的原因何在?
在谢澍看来,我国法律目前虽然对“造黄谣”的行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的制裁措施,但力度还有待加强。民事赔偿偏重于认定实际损害,对精神损害赔偿不够重视,赔偿额度偏低,不利于安抚受害者以及教育加害人。至于刑事责任的适用则更少,只有在“造黄谣”行为的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时候才会引发司法机关的关注;并且在由“造黄谣”引起的侮辱、诽谤自诉案中自诉人取证难度大,诉讼推进举步维艰。
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隗卓然认为,目前许多“造黄谣”案件仅以行政处罚或民事责任告终,造谣者面临的成本较低。例如,有些人造谣后,仅需道歉并支付少量赔偿金,但相比于谣言带来的流量收益,这些处罚并不构成有效威慑。而网络匿名性为造谣者提供了技术屏障。互联网为用户提供了相对匿名的环境,使得造谣者更容易躲避追责。一些造谣者在社交平台上使用马甲账号、伪装身份,甚至通过虚拟专用网络(VPN)跨境发布内容,增加了追责难度。
他还提到,一些账号以“造黄谣”的方式吸引流量,后期再通过带货、广告变现,即使造谣被揭穿,他们也已经赚得盆满钵满。而部分社交平台和短视频平台对谣言的处理速度较慢,导致谣言迅速扩散,造成难以挽回的影响。部分受害者反映,即使举报谣言,平台也可能因“证据不足”或“未违反社区准则”而拒绝删除相关内容。
完善立法强化治理
在隗卓然看来,针对网络“造黄谣”问题,需要从法律完善、平台治理、社会教育、技术监管等多个方面入手,构建全方位的治理体系。
他建议,调整刑法适用标准,降低“造黄谣”的入罪门槛。完善诽谤罪的适用范围,目前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诽谤罪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才能入罪,但对于网络造谣,尤其是涉及淫秽不实信息的造谣,应当对“情节严重”进行实质解释,考虑因谣言传播范围广、影响恶劣等情形。加重对有组织、有预谋造谣的惩罚,部分造谣行为由“网络水军”或特定组织策划实施,对此类行为应当严厉打击。
“现行法律对造谣行为的界定较为笼统,应进一步细化,包括明确哪些造谣行为属于‘恶意捏造’,以及如何认定‘严重损害他人名誉’等标准。应建立造谣者‘黑名单’制度,对于多次造谣或情节恶劣的造谣者,建立跨平台‘黑名单’,并在实名认证体系中作出限制,如禁止其在一定时间内注册新账号或从事相关互联网业务。”隗卓然说。
谢澍认为,网络平台应当积极引进先进的内容审核技术,提高AI审核识别隐晦不良信息的能力,注重AI审核与人工审核有机结合,提升人工审核效率;优化举报反馈机制,进一步简化举报流程,强化举报后处理结果的反馈力度。同时优化算法推荐机制,变更流量至上的推送逻辑;发现违法信息应当及时处置并留存证据,配合相关部门执法。
“很多受害者在遭遇‘造黄谣’时,面临法律知识不足、维权成本高、精神压力大等问题,因此应建立更完善的受害者保护机制。”隗卓然说,由政府、律所、公益组织等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帮助受害者提起诉讼或投诉。
(责任编辑:柯晓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