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漫画/李晓军
凉山彝族自治州位于四川省西南部,在这里,党和国家的脱贫攻坚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曾经的深度贫困县全部脱贫,进入乡村振兴发展的新阶段。然而,在这个过程中,一些不法分子却试图利用“大凉山”的知名影响力,通过虚假宣传等手段大发横财,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严重阻碍了脱贫攻坚成果的巩固和乡村振兴的发展。
被收录进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唐某杰等八人虚假广告案就是这样一起案例。唐某杰等人成立公司,孵化出“凉山孟阳”“凉山阿泽”等主播,通过其他网络公司买粉、投流的方式,扩大涉案短视频账号的粉丝量,并以“助农”的名义虚假拍摄在昭觉县山区农户家中收购农特产品的视频,进行直播带货。
2024年2月,昭觉县人民法院以虚假广告罪判处主犯唐某杰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追缴个人违法所得三百万元,其他被告人被分别判处九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万元至八万元,追缴个人违法所得六万元至七百万元不等。宣判后,八名被告人均表示服从一审判决,不上诉。
《法治日报》记者近日深入采访该案的办案法官、民警、辩护人等,还原案件办理过程。
虚假助农引流带货
翻开案卷,记者看到,本案线索是昭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工作中发现的短视频账号为“凉山孟阳”“凉山阿泽”的主播在直播带货中,涉嫌虚假广告犯罪行为。线索移交至昭觉县公安局后,警方成立专案组,在公安部督导下,成功侦破此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以来,被告人唐某杰、李某等人成立四川沃成农业有限公司、成都澳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公司,由被告人林某等人担任公司主要运营人员,负责主播直播带货策划、运营、短视频店铺管理、对接供应链等工作,并孵化出被告人阿某某果(短视频账号昵称“凉山孟阳”)、被告人阿某某甲(短视频账号昵称“凉山阿泽”)等主播。被告人唐某杰等人通过其他网络公司买粉、投流的方式,扩大涉案短视频账号的粉丝量,并在“网红”直播摆拍带货期间,让涉案的网络公司使用购买来的大量粉丝账号在直播间内使用控评等方式欺骗消费者。
“他们以‘助农’的名义虚假拍摄在昭觉县山区农户家中收购上述农特产品的视频,吸引消费者对大凉山农特产品的关注。”本案主审法官李刚告诉记者,被告人在阿某某果、阿某某甲的短视频平台注册账户,以直播带货的方式假借大凉山名义销售非凉山产地的农特产品。
经核查,被告人唐某杰、李某等人为实现流量变现,从谈某、张某芳等人处低价采购云南核桃、非凉山产地的青花椒、木耳、羊肚菌、香菇等农副产品,从沈某处低价采购非凉山产地的蜂蜜产品。直播带货期间通过虚假广告的方式进行销售,销售额达3547万余元,非法牟利达1311万余元。
迅速梳理固定证据
据介绍,“凉山孟阳”几年前在唐某杰公司的包装、孵化下成为“网红”,在凉山乃至全国都小有名气,其前期主要以卖惨的方式进行摆拍,以此吸引大量粉丝后为直播带货打下了基础。
李刚说,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人员面临诸多挑战——直播带货作为新兴商业模式,其行为性质认定、证据固定、法律适用等方面都存在较大难度。
取证难,首先摆在了公安机关面前。办案初期,为达到“三效合一”,尽快回应社会关切,面对直播间繁杂的货品,公安机关要在短时间内从被告人发布的大量短视频和直播带货视频中,梳理出涉案人员的运营模式和其存在虚假宣传的印证材料。
“结合直播间宣传内容和销量情况,需要我们短时间内在凉山多地实地走访,进行货源情况调查。”本案办案民警说,货源核实需要从涉案人员发布的短视频、直播带货视频、涉案商品的销售链接、涉案人员和企业的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海量数据中逐一排查,分析研判,锁定真实货源的工作量非常大。
此外,本案还存在涉案人员众多且地域分布广、抓捕难度大、审讯难度大、其交代的情况是否真实、甄别难度大等情况。
本案相关视频共有3000多个。考虑到本案系认罪认罚案件,且各种视频量太大,在法庭上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无异议,故未当庭播放相关视频。
“但作为办案法官,我在开庭前有选择地看了部分视频,尤其是关键视频证据。”李刚说。
同时,昭觉县法院在证据采信方面,创新性地将直播视频作为电子证据,通过技术手段固定关键内容,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为案件事实认定提供了有力支撑。
精准界定公正审判
据了解,案件办理之初存在不同认识,有办案人员认为虚假广告行为仅是一种民事欺诈,不构成刑事意义上的虚假广告犯罪。
针对此情况,到法院审理环节,办案法官广泛搜集相关案例,合议庭形成共识:唐某杰等利用短视频平台带货销售,以假乱真,将非凉山的农特产品冒充凉山农特产品本身就是一种虚假宣传,通过虚假宣传后直播带货非法牟利,情节严重构成虚假广告犯罪。
法院在审理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通过调取直播录像、收集相关视频等方式,全面固定证据。同时,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准确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为案件公正审理奠定了基础。
在法律适用方面,法院准确把握虚假广告的构成要件,对“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损害后果”等关键要素进行了精准界定。
“办案过程中,我们深入研究直播带货的商业模式,准确把握其与传统广告的区别,在法律规定与新型业态之间找到了恰当的平衡点。”李刚说,网络媒体新业态的特点是方便、快捷,任何人只要注册短视频账号,均可以无条件无门槛进行广泛宣传,宣传效果立竿见影,传播速度之快,是传统广告无法比拟的。“网红”主播极具诱惑力的宣传,极易引起粉丝共鸣,从而盲目下单,造成自身损失。
对此,合议庭在考虑对唐某杰等八名被告人定罪时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依据把握准确,同时考虑到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认罪态度,积极退赔违法所得等情形,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人林某的辩护人杨红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都是精准的,判决是公正的,既切实维护了法律权威,也充分保障了各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该案的判决对于那些企图利用‘网红’直播带货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侵害广大消费者权益的潜在行为人产生了强烈的震慑作用。”
李刚说,不法分子利用短视频平台进行虚假宣传,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不作刑事处罚不足以遏制此种违法行为的蔓延。对这类犯罪分子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有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也为凉山地区的乡村振兴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本案的审理判决,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得到了市场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最近,凉山彝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了《网络主播直播带货合规经营行政指导意见》,要求年交易额超过10万元的经营主体应主动办理营业执照,诚信经营、遵守商业道德。
“我们应该不断深入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和辨别能力,避免被虚假宣传所蒙蔽。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构建一个诚信、公正、法治的社会环境,推动凉山地区的乡村振兴事业不断向前发展。”李刚说。
判词摘录
被告人唐某杰等八人违反法律规定,在直播平台利用商业广告对产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均构成虚假广告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八名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相互协作、互相支持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唐某杰、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唐某杰作为主犯要对整个犯罪负责,对所有个人非法获利数额都应负责。销售产品口碑好坏与本案并无关联,本案的关键在于虚假宣传,影响了凉山农特产品的可持续发展。
(责任编辑:柯晓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