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就《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针对当前互联网广告发展新情况和新业态,明确将以互联网直播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推销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广告、跨境电商广告纳入调整范围;进一步强化对弹出广告“一键关闭”、植入广告等方面的制度规范。
近年来,移动应用、各类弹窗、电商直播等互联网广告样式迭代更新,投放方式繁多,广告多样性、多元性、广泛性特征日益突出,深度嵌入网络生活的各个场景,成为重要的信息传播载体。
守正创新、公平竞争,应是互联网广告行业的原本要义。然而,随着互联网广告的蓬勃发展,一些干扰用户高品质网络体验、侵害用户权益的互联网广告开始滋生蔓延:弹窗广告关闭难、标签化广告如影随形、直播间售卖商品货不对板……因违规操作、不实宣传带来的隐患也不容忽视。一些木马病毒植入弹窗广告入侵用户终端设备,威胁用户信息甚至财产安全;利用用户数据开展广告精准投放,个人敏感信息存在泄露风险;虚假内容误导消费行为,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受到侵害……面对种种互联网广告乱象,面对高企的维权成本,用户往往只能无奈选择“一关了之”或者“一声叹息”。
互联网广告乱象背后往往隐藏着灰色产业链条。针对一些广告主的低价推广诉求和平台经营者对于短期利益的过度追逐,有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主动迎合,借助网络技术手段“强迫”用户点击或阅读弹窗广告;通过攫取个人信息对目标人群精准推送广告,以不正当竞争方式牟取利益。广告经营者与平台经营者则按照用户点击或收看广告的次数收费并分成,一些弹窗广告便成了“弹不掉的无奈”。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自2016年颁布至今,互联网广告从内容生成到投放方式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市场监管总局适时推出《征求意见稿》,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通过对法律法规体系的建垒筑台、搭梁叠柱,持续为互联网广告监管提供法治遵循,为营造清朗网络空间保驾护航。
《征求意见稿》亮点颇多。例如,以启动播放、视频插播、弹出等形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不得没有关闭标志或者需要倒计时结束才能关闭;互联网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履行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等。
同时,互联网广告环节多、链条长、主体复杂、执法办案难度大,各类大型主流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头部效应非常明显,客观上要求进一步压实各类平台经营者责任,《征求意见稿》对此进行了详细规范。
希望以《征求意见稿》最终落地实施为契机,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平台主体多方协同发力,全链条持续联合规范整治不良互联网广告,那么,我们的网络空间将更加清朗,亿万网络用户将享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责任编辑:柯晓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