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联合发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于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实施原则、安全规范和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制,为经营者合规合理采集、使用、存储消费者的“脸面”信息,提供了重要实施依据。
随着信息化、智能化时代到来,人脸、指纹、声音等消费者自身所属的生物识别信息成为经营者营造智能化消费场景、沉浸式消费体验的关键消费密码。当人脸、声音等生物数据资产与物联网、算法等技术融合催生出诸多新模式新业态新场景,极大地重构了当今社会的消费结构和消费方式,消费环境的便利度与消费满意度得到较大提升。
向上向善的算法科技让生活新意迭出之时,人工“算计”却无孔不入,令消费者防不胜防。盗脸、盗声等新型网络诈骗手段在“智能+”浪潮的冲击下暗流涌动,一些不法经营者利用AI深度合成名人音频视频进行诈骗和虚假宣传,在社交媒体与电商平台上,这类虚假内容被肆意传播,严重混淆公众视听。这些非法行径不仅给消费者的个人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使许多人在不经意间遭受经济损失,还对市场健康秩序造成了极大破坏,扰乱了正常的商业竞争环境。从更宏观的层面看,这削弱了消费者对数字经济的信任,阻碍了信息化社会的稳健发展步伐。
《办法》的出台可谓正当其时,瞄准人脸识别技术运用的重点痛点,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举措:满足消费者的充分知情权、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公共场所中的私密空间禁止安装人脸识别设备等。
其中,“单独同意”权利为运用消费者的“脸面”贴上了安全符。刷脸识别的采集与运用是否被授权须消费者“单独同意”,这是维护个人信息主权的关键防线。捆绑式、一键式、复合式的选择模式模糊了消费者的权利、隐藏了经营者的真实意图,让不明就里的消费者在懵懂选择中掉进商家故意设置的陷阱,吃尽生物特征等关键信息被滥用的苦头。
必须指出的是,“充分知情”与“单独同意”两者一脉相通。实现充分知情应当单独告知,让消费者知晓自己的人脸等重大关键信息将会得到妥善维护;单独告知的前提是充分知情,让消费者知晓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如此这般,诚信安全的人脸识别交互环境才能如期而至。
经营者善用“人工智能+”,在显著位置、以显著方式为消费者单独同意权的履行创造明确、明白、易懂的条件,使科学技术为生活添便利,而不是添堵添乱,人脸识别等新科技才能更好地满足消费者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责任编辑:毕安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