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1日是修订版《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一周年的日子。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将守护儿童等特殊人群利益作为核心重点,自3月起,在浙江省全方位、立体式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和“亮剑2022”保障民生安全综合执法行动,围绕盲盒、儿童食品、儿童用品、玩具等重点商品,严厉打击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等违法行为。行动期间,浙江省共查处案件1.9万件,吊销许可证2件,捣毁窝点12个,罚没款1.79亿元,移送司法机关197件,对危害未成年人的权益行为形成极大震慑。日前,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浙江省消保委联合发布《十大危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分析报告》,向全社会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和消费提示,呼吁全社会共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助力祖国“花朵”在洁净的土壤中茁壮成长。
危害行为
儿童产品和服务存在虚假宣传
●数据
2021年以来,浙江省受理儿童用品类投诉举报中,涉及虚假宣传诱导消费的情况占一定比例。今年的“铁拳”行动和“亮剑2022”保障民生安全综合执法行动中,已查处283起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罚没款918万元。
●案例:宣传儿童饮料喝了能长高
2022年4月8日,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台州市椒江益童健康咨询服务部对儿童特殊膳食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作出20万元的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在其网络店铺销售一款名称为“儿康元γ-氨基丁酸复合运动营养饮品”的产品。在产品的网页介绍详情中,当事人宣传“富含3重氨基酸让孩子都有长高的机会,γ-氨基丁酸+茶氨酸+赖氨酸,促进内源性生长激素分泌”等内容。该款饮品主要功能为补充儿童运动后身体代谢所需的营养素,L-赖氨酸作为食用香料添加,当事人宣传其“具有促进生长激素分泌等功能”并无科学依据,产品内添加了多种添加剂;当事人宣传没有添加剂,与事实不符。
●提示
不法商家往往利用家长过度注重孩子健康成长的心理进行违法销售。根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未经审批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宣传,这样的虚假宣传也涉嫌对消费者进行欺诈。
危害行为
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
●数据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而且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超市、酒吧、娱乐场所、外卖平台甚至自动售货机向未成年人售卖烟酒的情况并不少见。前期执法中,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已对多例此类案件进行查处。
●案例:未成年人饮酒后斗殴
2022年3月23日,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吴兴区某咖啡厅(诸某)向未成年人销售饮用酒及未取得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49元并罚款6.2万元的行政处罚。查明当事人存在向多名未成年人销售饮用酒的违法行为,且5名未成年人饮酒后在该经营场所发生斗殴,社会影响十分恶劣。经办案人员进一步查实,当事人还存在未取得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即在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购进的格兰爵士威士忌与可乐按比例混合制作成所谓的“可乐桶”,并进行销售。截至案发,当事人非法获利8049元。
●提示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商家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等行为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商家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属于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不法行为。为杜绝此类现象,学校、社会以及监管部门应加强配合,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给予严厉处罚,切实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作为家长,要充分认识到烟酒对孩子身心健康具有严重的危害,同时以身作则,尽量不要在孩子面前饮酒或吸烟,并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牢固树立法纪观念,让孩子自觉远离烟酒伤害。
危害行为
教育培训乱收费及泄露个人信息
●数据
在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方面,目前家长反映强烈的收费问题仍有不少,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价格欺诈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等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导家长和学生交易以及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等。同时,各类培训机构、服务机构因客户群体以儿童为主,私自进行信息共享,造成了少年儿童私人信息的外泄。2021年以来,浙江省共受理涉及教育培训类投诉举报3.4万件,占总量三成以上,核实立案315件,教育培训领域虚假宣传、价格违法行为多发,投诉较多的类别有培训服务、幼儿教育等。
●案例:高于政府定价多收取学费84万余元
2022年2月28日,浙江省义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义乌市丹晨小学收取学费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5.48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为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普通中小学,其收费是列入政府定价内容的,义乌市发改委、义乌市教育局对当事人2016年秋季及以后入学新生学费的收费标准定为了4200元/学期至5000元/学期。经查,当事人在2021年秋季学期对180名一年级新生录取时统一收取学费9000元/学期,另对101名二至六年级学生收取学费6000元/学期。截至案发,当事人高于政府定价多收取学费84.94万元。在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将上述多收取的学费全部清退给学生家长。
●提示
家长应理性报班,谨慎选择培训机构,避免盲目攀比、跟风报班;要注意查看培训机构的信誉资质,选择信誉良好的机构报班;谨慎购课,避免一次性购买大量课程;避免课程上不完产生退费纠纷,或者因经营者倒闭或跑路造成财产损失;保留凭证,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危害行为
玩具、服饰等儿童用品假冒侵权
●数据
动画角色形象特别受儿童欢迎,生产厂家也经常将这些形象用于玩具、服饰等儿童日常用品中,但个别不良厂家和商家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卡通形象以提高销量。2021年以来,浙江省共受理涉及儿童用品类投诉举报4.17万件,核查立案3075件,其中,涉及儿童玩具、文化用品、婴儿用品等假冒侵权的占一定比例。
●案例:小小钥匙扣上的动漫侵权
2022年3月28日,浙江省义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义乌市宇欣玩具厂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玩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4.96万个侵犯注册商标权玩具、罚没10.3万元的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购进侵犯米奇、HELLOKITTY、哆啦A梦等图案商标的玩具5.56万个,并将上述玩具加工成钥匙扣挂件进行出售。截至案发,当事人已销售钥匙扣挂件6000个。当事人涉案违法经营额4.05万元,违法所得1800元。
危害行为
儿童食品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
●数据
2021年以来,浙江省涉及儿童的消费投诉举报中,儿童食品类投诉举报共744件,核查立案51件,主要涉及超标、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及其他有害物质,对未成年人安全健康造成较大风险。
●案例:奶茶半成品超范围添加焦糖色
2022年5月18日,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嘉兴市诚浩佳浓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糖浆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7500千克超范围添加焦糖色(亚硫酸铵法)食品添加剂的黑糖糖浆半成品、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为品牌奶茶客户“一点点”生产了7500千克黑糖糖浆半成品,在生产过程中违法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焦糖色,货值金额共计2.06万元。
●提示
应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在实处,将保障食品安全尤其是儿童食品安全放在首要位置。作为消费者,在选择食品的时候,除了考虑颜色、口味等因素之外,更要考虑食品添加剂等安全性问题。越是色彩鲜艳、味道诱人的食品对孩子来说越有吸引力,因此要,注意不能过分追求外观过于鲜艳、好看的儿童食品,警惕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可能给孩子身体健康带来的伤害。
危害行为
固体饮料冒充“特医奶粉”
●数据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以下简称特医奶粉),主要指针对牛奶过敏患儿的氨基酸配方奶粉。据统计,2021年以来,浙江省受理涉及儿童消费的投诉举报中,涉及婴幼儿特殊食品类投诉举报共2390件,核查立案47件,其中经营未注册的特医奶粉、通过跨境电商二次销售等违法行为值得关注。
●案例:进口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查无国内注册信息
2022年5月29日,温州市洞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温州市鹿城区某婴幼儿用品店经营未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行为作出罚没款63.756万元的行政处罚。经查,2021年1月27日至9月4日期间,当事人通过某一牛奶蛋白过敏患者的“宝妈”群从某跨境电商平台上购进“金装纽太特深度水解乳清蛋白婴儿配方粉”2300罐开展经营活动,涉案金额63.76万元。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婴儿配方粉,罐体未标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号,当事人也无法提供上述产品在我国的注册信息。
危害行为无底线营销食品
●数据
2021年以来,有些网红食品及相关产品有着仿真低俗的包装、色情擦边的宣传语,部分产品甚至专门瞄准未成年人销售,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在今年的“铁拳”行动和“亮剑2022”保障民生安全综合执法行动中,浙江省严厉打击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色情低俗食品的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期间,共查处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低俗食品42件,占涉及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总数的9.17%。
●案例:“辣眼睛”的糖果包装袋
2022年5月29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温州林通包装有限公司广告含有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23.88万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4月28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印刷并销售给旺兴食品(漳州)有限公司的用于包装棒棒糖、棉花糖等糖果的塑料包装袋,标注有“特薄、七层呵护、少女系列卫生棉花糖”等文字以及有安全套、卫生巾等图案,且内容低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经查,当事人为旺兴食品(漳州)有限公司印刷上述食品包装袋共计110多万个,货值3.88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规定,温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旺兴食品(漳州)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已由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
●提示
这些无底线营销产品利用了未成年人发育期格外敏感的神经,用低俗、色情的包装来吸引眼球,使未成年人盲目跟风消费。未成年人往往缺乏足够的辨识力,且好奇心强、喜欢模仿,如果缺乏正确的引导,很容易被误导,影响身体健康、学业和社会交往。因此,如发现有商家销售此类商品,应及时举报。
危害行为
盲盒诱导未成年人过度消费
●数据
2021年以来,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受理的8.91万件涉及儿童消费的投诉举报中,与盲盒相关的有1.03万件,占投诉总量的11.56%。近年来,盲盒因其“中奖”未知性给消费者带来惊喜、趣味而广受追捧,但也因销售临期或假冒伪劣商品、概率不透明,以“珍藏”“稀有”“限量”等名义诱导未成年人冲动消费而备受质疑。
●案例:赠品概率远低于宣传数
2022年4月11日,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津泡泡玛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1月25日,拱墅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反映其辖区一商场内的泡泡玛特自动售货机涉嫌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19日在该自动售货机显示屏上展示有奖销售活动海报,活动内容为“单笔消费购买2个商品有50%的概率掉落赠品,购买3个商品有75%的概率掉落赠品,购买4个及以上商品将100%掉落赠品”,但实际在售货机内放置了10个赠品。当事人在活动中未明确告知消费者该售货机内可赠奖品的数量,消费者在购买时无法明确知晓该售货机内赠品是否已赠罄,以致影响了该售货机有奖销售活动的兑奖。截至案发,上述自动售货机在有奖销售活动期间共销售了497个盲盒,销售总额为3.39万元。
●提示
盲盒具有不确定性的本质,不能只抱着投机或博彩心理购买盲盒;应提高防护意识,注重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保护,不轻易点击陌生链接购买盲盒;应充分了解销售规则,下单前需仔细阅读商品退换货规则;关注售后服务政策,有疑虑及时咨询客服,以免后续产生消费纠纷;购买盲盒应尽量选择信誉高、口碑好、售后服务完善的商家,同时应留存商品销售承诺(如隐藏款抽中概率说明、发货时间等)、发票等购物票据等作为事后维权的凭证。
危害行为
儿童产品存质量安全隐患
●数据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家长们越来越关注儿童用品的质量安全,特别是儿童玩具、服装中有害物质对孩子健康造成的危害。伴随儿童的日常生活,任何质量安全风险都有可能给儿童造成危害,此外还可能影响智力发育、造成心理健康等隐性伤害。在今年“铁拳”亮剑”行动中,儿童产品质量违法案件占涉及侵害未成年权益案件总数17.91%。自2021年以来,儿童玩具、服饰鞋帽违法案件占儿童产品案件的82.22%。
●案例:儿童玩具增塑剂超标
近日,浙江省消保委通过神秘买家购买抽检的方式,对某电商平台内商家销售的“儿童戏水玩具”进行消费体验,发现该儿童玩具不符合国家标准,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5月5日对涉案的9个网络商家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迪澄玩具店等9个当事人在电商平台开设店铺,销售“儿童戏水玩具”,所售玩具经检验,“领苯二甲酸酯”限量和“机械与物理性能”两个项目均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是质量不合格产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向商家所在电商平台通报抽检情况,要求平台立即下架涉案的9款不合格玩具,同时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拟依法对其中3个商家作出行政处罚,其余6个商家的违法行为正在进一步调查中。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已向涉案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移送线索,追究其相应责任。
●提示
应首选3C认证产品,拒绝购买“三无”产品;仔细查看玩具外观和质量情况;选择适合儿童年龄的玩具;网购低价网红玩具需谨慎。
危害行为
食品中非法添加金银箔粉
●数据
近年来,一些商家推出含有金银箔粉类物质的食品,受到消费者追捧,却不知此类食品存在安全风险。2022年1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的通知》,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积极行动,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打击,共立案查处32起,其中有餐饮环节29起、流通环节2起、生产环节1起。
●案例:用金箔装饰蛋糕且无不得食用提示
2022年4月20日,龙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龙泉市小麦兜烘焙坊使用非食品原料(金箔)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1.29万元的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4日从网络店铺购进装饰金箔1瓶,净含量0.002千克。当事人在经营期间,将上述装饰金箔用铁夹子夹碎后,直接撒在蛋糕表层奶油上,且没有不得食用表层装饰金箔的消费提示。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制作销售了25款含装饰金箔的蛋糕,销售额合计2880元,违法所得2880元。
●提示
消费者要理性对待含金银箔粉类食品,不要猎奇。金银本身无营养成分,不能滋补身体,食用后不仅没有营养,还可能伤害人体健康。广大消费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要被含金银箔粉食品华丽的外表和虚假宣传所迷惑,不跟风消费。自觉抵制金银箔粉食品,警惕食品安全风险。
(责任编辑:柯晓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