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签订《演艺经纪合同》后,擅自停播又违约前往其他平台进行直播, 1月12日,北京市三中院披露了一起主播因单方面违约遭公司起诉的合同纠纷上诉案,主播王某最终被判赔偿公司60万元。
主播擅自停播跳槽遭经纪公司索赔
本案中,王某是一名网络主播,其与一家传媒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签订《演艺经纪合同》,约定王某委托传媒公司进行在线演艺经纪管理及其他演艺经纪管理。传媒公司担任王某的独家经纪人,提供的在线演艺平台是王某从事在线演艺活动的独家及唯一平台。王某根据传媒公司的安排在某直播平台进行在线演艺活动并赚取收益分成,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中还约定,除不可抗力或身体因素限制,王某应全面服从传媒公司对其演艺活动的安排,应当全力配合实施,尽最大能力以专业、守时、敬业的工作态度,积极投入到传媒公司安排的各项演艺活动,保证每月最低有效播出天数不低于26天,每天不低于5个小时。
合同中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如王某未完成传媒公司就演艺事项所做的合理安排,或者王某连续3天未直播或无故月缺播天数达到7天的,传媒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因王某违约导致传媒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王某应当向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200万元。
合同签署后,传媒公司向王某支付首期签约费用,并为王某租赁工作、生活场所,装修直播间。
直到传媒公司发现,王某从2019年8月1日开始,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完成直播任务,后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并擅自在其他平台直播。双方多次沟通后,王某依然表示不再复播。传媒公司委托律师向王某发送律师函,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合同,限期恢复直播。但王某仍拒不履行合同。无奈之下,传媒公司以王某违反双方约定为由,向法院起诉解除《演艺经纪合同》,并要求王某返还首期签约费用1.5万元、支付违约金200万元。
法院认定演艺经纪合同并非劳务派遣合同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令《演艺经纪合同》于2020年11月30日解除,王某赔偿传媒公司违约金60万元。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称双方应为劳务派遣合同关系,应受《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调整,不适用《合同法》。即便受《合同法》调整,王某也不构成违约,实际上是传媒公司违约在先,王某不应赔偿传媒公司违约金。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演艺经纪合同》属于具有综合属性的合同,并非劳务派遣合同。合同中虽然约定王某在传媒公司提供的直播平台上提供直播服务,传媒公司向其支付报酬,并约定了试用期,但从合同内容来看,双方互负权利义务,约定了利润分配条款、商业运作方式、演出安排、包装、违约责任等多方面内容,其中包含委托、行纪、居间、劳动、服务等多种法律关系,双方签约的主体身份是平等的,不符合劳务合同中雇主处于支配地位的特征。
其次,根据《演艺经济合同》的约定,王某保证在传媒公司提供的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每月最低有效播出天数不低于26天,每个自然月内,王某未经请假不得停播超过3日。王某作为签约主播,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天数、时长进行直播。但王某在无正当事由的情况下,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天数、时长进行直播,且擅自停播并跳槽其他直播平台,严重背离了诚信原则,构成单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传媒公司依据合同约定诉请王某支付违约金200万元,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法院基于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结合王某的收益能力、直播收益情况、王某的经济价值、传媒公司的预期收益等因素,对违约金数额调整为60万元。最终,三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诚实守信是根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主审法官表示,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任何民事活动,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该秉持诚实、善意,不诈不欺,言行一致,信守诺言。
一方面,法官认为,主播应认真理性对待与经纪公司的合作,遵循诚信原则。主播在订立主播经纪合同时应审慎核对合同文本。签约后,主播要按照合同勤勉、敬业,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诚信原则,维护契约精神,避免为了短时间获得更高的利益而随意停播、违反独家直播约定在其他平台偷播甚至跳槽等。
同时,法官也提醒经纪机构,要严格履行自身义务。一方面经纪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包装培训、宣传推广、及时按期结算薪金等义务。另一方面,经纪机构应当对其签约主播加强管理,定期开展有关政策法规、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主播法律意识,建立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处理机制。
(责任编辑:柯晓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