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网络直播合同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某公司要求女主播刘某赔偿500万元的诉讼请求。
2019年3月11日,某文化公司与刘某签订《艺人签约协议》,约定刘某以该公司指定的直播平台作为其所有网络直播的独家、唯一平台,双方五五分成,文化公司还需为刘某提供住处及直播设备等。7月23日,刘某因皮肤出现不适,向文化公司请假,公司批准其休假一个月。8月底,刘某因急性结膜炎再次向文化公司请假,公司批准。9月6日,文化公司与刘某协商调整分成比例和房屋收回方案,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9月10日,刘某从文化公司提供的房子内搬出,并不再继续履行合同。12月,刘某在另一网络平台开始直播,并获取收益。文化公司遂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违约金500万元。
法院认为,基于直播行业的特殊性,网络主播的身体状况对直播能否正常进行尤为关键。刘某在身体因病不能适应直播的情况下,履行了正常的请假手续,文化公司也予以批准,刘某并非擅自停播。双方并未就分成比例调整、不再提供房屋和直播设备等事宜协商一致,直至2019年9月10日《艺人签约协议》解除,刘某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合同解除后,刘某不再负有在文化公司指定平台进行直播的合同义务,其在合同解除三个月后的2019年12月开始在另一网络平台上进行直播,并不构成违约。最终,法院驳回了某文化公司要求刘某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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