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强东发声明要求停止谣言 被指侵权主张不成立
- 发布时间:2015-01-09 07:41:00 来源:中国广播网 责任编辑:王磊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奶茶妹妹章泽天和京东CEO刘强东“在一起”的故事从开始到现在,短短几个月,在互联网上一直以各种形式、各种版本大量传播,就像美剧一样,隔一段时间就出一季,也吸引着大家不断更新关注。直到昨天,这些关注突然被上升到了法律层面。
针对“刘强东与章泽天分手”为背景,“奶茶妹妹父亲卷入南京市委书记被调查一案”“奶茶妹妹索要分手费3000万”等传言。刘强东通过律师发表声明,要求删帖,否则采取法律手段。刘强东的维权究竟是否有依据?
“在一起”这个2014年的网络流行词在奶茶妹妹和东哥身上被演绎的可谓淋漓尽致,从被传在一起、到表态称“给跪了”否认在一起、再到高调牵手、再到分手传言......直到今年初,“章泽天和刘强东同时删掉‘爱的微博’,疑似感情生变。”的消息再度让网络沸腾,随后网上又曝出“3000万分手费、章泽天父亲被卷入贪腐案等等”消息。
一时间纯真爱情、商业炒作、反腐介入,各种元素层出不穷,在网络中上演着扑朔迷离的“京东无战事”。到了昨天,刘强东自己举起了法律的大旗,委托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俊武和米新磊发表了一纸声明,强调:2015年新年伊始,多家媒体和个人通过各种互联网平台发布或传播了大量诋毁、贬损刘强东先生的不实信息和文章,已涉嫌侵犯其名誉权。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殷卫之认为,从个人来说,此类消息如果不实,又对当事人生活造成影响,构成严重诋毁和诽谤,那么,当事人有权维权。
殷卫之:我们一般人也没法承受别人编造你的故事,这是无中生有的东西。如果是这种信息,不管是不是名人,信谣传谣甚至在朋友圈中散发未经核实的信息,我觉得从任何角度将都是不合适的。
殷卫之认为,就传播渠道而言,作为媒体和个人都应删除不实信息,尤其是作为首发媒体,有相应的传播责任,更应该做出相应声明。
殷卫之:商业网站,传统媒体,这些是刘强东诉求的对象。他当然可以主张他的权利,尤其是首发的媒体或者网络平台,如果不能证明有事实依据,他必须要删除这个信息。这是《侵权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讲的:如果网络平台发现发布的信息是有问题的,而且权利人主张了,当然应该删除。
个人名誉权受到侵害,维权毋庸置疑,那么,公众人物呢?他们的维权和普通人一样吗?刘强东和章泽天的故事在网上不断发酵,究竟是不是炒作?对于名人名誉权的维护是否和普通人一样这个问题,或许答案和很多人想象的并不一样,中国演员委员会传媒法律顾问朱巍说,刘强东本身是公众人物,而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名誉权等要受到一些限制。
朱巍:他和普通人不一样,不能随便主张这些权利,因为一方面公众人物利用公众的关注去赚钱,第二个方面,因为他是公众人物,大家对他的私生活都想知道,这样就形成了公众的知情权。所以在国外国内,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名誉权要受到限制,所以刘强东的抗辩是没有意义的,他所主张的侵权是不可能成立的。
朱巍以此前“北京大学教授孔庆东状告南京电视台主持人吴晓平侵犯名誉权一案为例,证明公众人物对社会舆论有较高容忍义务:当时,孔庆东状告吴晓平评价'他是教授还是野兽?'的说法侵权,这一案件一审被海淀法院驳回。”法院认为,吴晓平在《听我韶韶》栏目中就涉及孔庆东的一起案件进行评论,所依据的报道真实,评论有诚意,并非借机损害孔名誉。朱巍说,明星维护自己的名誉权也不是绝对不行,但和正常人相比是比较严格的。
朱巍:首先是始于恶意、实质恶意。就是说做出的评论、描述对明星的伤害是实质的,就是想伤害你。第二必须是虚构的,假的,完全是捏造的。第三要证明必须有损害。第四要证明,明星的损害和侵权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构成这四个要点,才能确定明星的名誉权、人格权受到侵害,否则是不构成的。
那么,刘强东和奶茶妹妹的故事不断发酵究竟是否是人为炒作呢?朱巍以自己作为中国演艺委员会法律顾问的经历判断,这种可能性很大。
朱巍:这种隐私协议、曝光协议签的多了,什么时候拍照、什么时候出来辟谣,什么时候发法律意见,这个多了。它一看就是商业的炒作行为。利用公众的关注去赚钱,去提高产品的影响力。现在因为影响力低了或者其他的原因,就否认了这种行为。现在已经炒作完了,就不能炒作的人承担侵权责任,这个在法理和情理上都是说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