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基本法”落地
- 发布时间:2015-07-27 07:25:32 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王磊
记者昨日从保险行业内部获悉,中国保监会已在内部印发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这是继7月18日,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之后,首个落地的互联网金融分类监管细则。
互联网金融“基本法”后首个分类细则出台
7月25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消息在网上流传。从来源看,该消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旗下“中国网络保险大学”微信公众号发布。保监会官网并未发布相关消息。据中保协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办法近日已在保监会内部印发,并以通知的形式抄送给了各保监局、中保协及各保险公司。
去年12月10日,保监会曾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征求意见稿已经征求了很长时间,此次监管办法也是综合了各家的意见。
7月18日,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支持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保险销售等业务,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金融公司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公司风险抵御能力。
互联网保险实行“集中运营”
该《暂行办法》首次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
同时,办法要求互联网保险业务实行“集中运营”,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保险机构总公司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和处理流程,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其他机构或个人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焦点1
业务主体纳入保险中介机构
此次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这意味着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并不仅限于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同样可以通过互联网拓展保险业务。
事实上,此前业界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比较忽略,基本上认为能够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是保险公司。此次明确把保险中介机构纳入进来,一位行业人士认为,这是增加主体。
“现在互联网是新生事物,国家也在鼓励发展互联网+。在金融领域,互联网化比较全面。”上述行业人士认为,保险中介作为保险机构重要的组成部分,经过了去年的清理整顿之后,剩下的就是符合监管标准的机构,应该鼓励发展。
焦点2
非投资型险种可跨区域经营
互联网保险产品能否跨区域经营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焦点。《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四类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区域。
这四类险种分别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个人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的财产保险;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
一位保险教授认为,新规对机构网点少的小公司是利好,尤其是对信息化做得比较好的小公司,就可以在网上争得全国的地盘。
一位中型保险公司电商事业部负责人也表示,暂行办法对中小险企还是有些支持,最重要的是有些业务没有开设机构的也可以开展,不受区域限制。这对大的公司会有些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