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商局:食品知假售假网店需赔10倍
- 发布时间:2015-08-26 16:39:55 来源:羊城晚报 责任编辑:汤婧
昨日,羊城晚报记者从广州市工商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平台经营和网络交易秩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广州市工商局制订了《广州市网络商品交易(B2C)合同》示范文本(下简称《合同》文本),已于8月18日下发至各分局,正式推行。《合同》文本针对无理由退货、合同违约、网店欺诈赔偿、第三方交易平台调解义务等作出了规定。
《合同》文本明确了“无理由退货”的适用情形——除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双方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该条款根据新《消保法》设立,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赋予了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文本还规定了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发货运费的承担由双方协商确定。
《合同》文本明确了双方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消费者违反约定无故拒绝接受所购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向网店经营者支付商品价款或者服务费用10%的违约金;网店经营者未履行约定义务应向消费者支付商品价款或者服务费用10%的违约金。该条款的设立,充分考虑到双方利益,督促了网店经营者和消费者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同时保证了消费者和网店经营者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补偿。
同时,网店经营者的赔偿责任也被予以明确。网络交易示范文本在违约责任条款中规定,网店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除赔偿消费者损失外,还要按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赔偿给消费者;网店经营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赔偿消费者损失外还要按消费者支付食品价款的10倍赔偿给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