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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网络侵权非朝夕之功

  • 发布时间:2015-11-18 08:16:21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书海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文件,对打击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违法行为作出部署,提出用3年左右时间,有效遏制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初步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监管格局。

  与传统商业相比,网络侵权假冒行为手段更多、范围更广,可谓让人防不胜防。并且,由于线上交易等原因,购买假冒产品或者受到侵权后往往遇到“维权天花板”。在电子商务越来越影响人们生活的当下,规范参与者行为,构建电子商务健康有序的秩序,显得尤为迫切。

  对于普通公众而言,随时可能遇到上述问题,但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加上网络维权存在地域分布广、取证成本高等实际困境,许多假冒侵权行为最后都不了了之,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这些违法行为的嚣张气焰。另一方面,一些中介商也充当了非法竞争的包庇者甚至帮凶。比如广为人知的“竞价排名”, 以商家竞价决定搜索排名,成为藏污纳垢之所。而推出“竞价排名”的网站其本身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假冒”。

  而当前我国在打击网络侵权方面还存在立法的不足,例如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网络侵权的规定,仅仅是就中介服务提供者对他人侵权行为的责任规定,没有涉及对新型网络侵权行为进行规定。

  套用一句老话:“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互联网侵权与市场经济和私权社会原则格格不入。私权社会的本质是每个人对自己的劳动成果享有实权,而侵权假冒行为以显性或隐性的手段侵犯劳动成果拥有者的权利,也是典型的“不劳而获”,必将破坏电子商务脆弱的发展生态。

  此番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发布文件进行部署,提出了从线上线下治理相结合、落实企业责任等四方面的举措,并树立了三年目标。但是,基于上述理由,治理网络侵权非朝夕之功。从现实情况来看,网络服务商是电子商务秩序的关键环节,应着力加强对网络服务商的约束,推动其履行好事前审查和事后服务的义务,由此可以筑牢第一道“防火墙”。

  其次还应构建治理网络侵权综合的、系统的法律体系。前文已提到,网络侵权假冒行为手段更多、范围更广,造成的危害也更严重,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完善的法律体系可对类似行为进行制度兜底。

  建立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长效机制还应加快诚信体系的建设,将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 这样对诚实守信扎根于电子商务的所有从业者,才能达到“良币驱逐劣币”的作用。我们也看到,以互联网知识产权为代表,电子商务也在逐步规范化、法制化。如视频网站逐步进入收费和会员服务,盗版视频逐渐减少。只有商家、服务商、消费者和监管部门共同努力,才能最终营造一个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才能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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