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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优势丧失 超八成商品面临涨价

  • 发布时间:2016-03-25 08:12:38  来源:大河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书海

  相关三部委今日发布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新税制,自2016年4月8日起,我国将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并同步调整行邮税政策。针对这一新政,某知名电商高管向新浪科技表示,该新政取消了此前低价商品的免征额度,平台超过百分之八十三以上的产品都将纳入缴税范围并涨价。

  据了解,新政策变革的重点,是从过去鼓励所有类型的跨境电商,转变为鼓励跨境出口电商和对实体经济促进作用较大的B2B模式跨境电商;同时限制跨境进口B2C模式,也即保税+行邮方式的个人消费品跨境进口电商。

  知名电商高管表示,此次增值税调整方案,将直接体现在海淘商品上,具体表现为:如果维持毛利不变,要提价百分之十五。如果维持毛利率不变,那要提高百分之十八到二十。而涉及到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商品,比如表或者香水等高档商品,如果维持毛利率不变,要提价百分之八十九。

  蜜芽CEO刘楠表示曾对新浪科技表示:“希望跨境电商税尽快出台,税改会把跨境电商未来的不确定性打消。税是非常公平的,消费者纳税,由平台代缴代扣,消费者在结帐的时候就清楚地知道自己交了多少税。这对中国的零售业会是一个很大的革新“但刘楠也同时表示给电商留的时间太短:“电商的系统、前端用户交互、商品定价,这些都是需要时间进行整改的。还有很多细节还需要细化,如退货后税费的退还方法等。”

  独立电商分析师李成东表示,新政实施以后,跨境电商的整体优势将下降,但是相比于线下实体店还是存在价格优势的;几类爆款产品如母婴产品、美妆产品、奢侈品是受影响比较大的。

  据业内人士分析,新政背后的原因是复杂的。一方面,是席卷全球的以消费者为核心的创新商业模式带来的巨大产业发展潜力;另一方面,则是海关等监管部门,面临以几何级数增长的碎片化包裹的监管难题。

  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6〕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

  (一)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二)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五、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购买人(订购人)的身份信息应进行认证;未进行认证的,购买人(订购人)身份信息应与付款人一致。

  六、《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七、本通知自2016年4月8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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