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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票背后陷阱:网站一票多卖 操作错误不给退换

  • 发布时间:2016-06-28 13:17:21  来源:光明网  作者:宋媛媛  责任编辑:张洁欣

演出购票热背后的消费陷阱

  随着暑期的到来,无论是明星演唱会还是各类剧场表演,都伴着时下北京的高温天气变得火热起来。然而北京商报记者近日却接连接到消费者投诉,声称在购买演出票的过程中被“坑”了。对此,北京商报调查小组对消费者所提及的现象进行了调查、采访,究竟一票多卖、霸王条款等现象是否真实存在?而消费者遇到这些问题时,又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呢?

  一票多卖

  “我拿着完整的票券进场看演唱会,却发现已经有人坐在我的座位上并且无法出示门票,工作人员在已经验证我的票是真票的情况下,反而让我离场。”消费者周女士近日在观看某明星演唱会时遭遇了一票多卖的消费陷阱。

  随后,周女士致电购票网站大麦网,原本对方承诺全额退票,却反咬一口一再强调周女士的票来源有问题,并指明其票是 “黄牛党”倒卖出去的,当周女士拿着打印出来的购票记录再次找到大麦网时,对方给出的回复是:凡是通过大麦网订票,均为实行实名制“未查到周女士的购票记录”。

  对此,北京商报记者采访了大麦网官方客服,客服人员针对此事表示,即便是实名制购得的演出票,也可以随意转让,并不要求购票的人与入场的人是同一人。由此可见,实名制购票并未因为实名而产生实际的限制意义,更遑论用实名制购票记录来验证演出票的真伪了。

  据某票务平台相关工作人员王先生向北京商报记者透露:“每场演唱会都会留下一部分票内部消化,并会划出专属区域,这类区域的票通常是不允许售卖的。然而有的人为了获利,就会把专属区域的放到票务平台上销售,不知情的消费者买到了这种票运气好能看完正常演出,运气不好就会被工作人员请出场地。这种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但是却能给售票方带来收益。”

  霸王条款

  “票务网站操作错误为何不能退换,简直是霸王条款。”近日,消费者李小姐在永乐票务上抢购了两张第一排的演唱会门票,可拿到票后却发现是第四排,在永乐票务确定是网站操作错误后,依然表示以纸质出票为准,不退不换。随后北京商报记者浏览了电子票务网站,发现网站都有标明,非特殊情况,演出票一经售出不退不换,这似乎已经是业内潜规则。

  对此,北京商报记者采访了永乐票务客服人员,对方表示,因为演出票具有有效时间及有限数量的特殊性质,售出后将影响二次销售,所售各类演出票,如非活动变更、活动取消、票品错误等原因外,不提供退换票品服务。

  针对操作错误导致票务信息出错的状况,永乐票务也在事后回应道,李小姐所付的钱款数额就是第四排的票价,而且第一排的演出票也已经售完,所以此类问题并没有赔偿。北京商报记者同时调查了其他多家票务网站,均表示不可抗力导致的演出取消或延期,大麦网会主动确认退票事宜,在非不可抗力情况下,演出门票为联网售票,门票和座位都是惟一的,具有时效性、惟一性、数字化等特殊属性,一旦票品售出,不支持无理由退换。

  发票难求

  索要发票是不少消费者的习惯,时常有演出票务消费的林小姐是大麦网的常客,此前林小姐说道,“北京演出票全部都有发票,是和演出票同时送到的,非常方便”。然而当她离开北京到广州,并习惯性地在大麦网购买演出票时却发现,发票并未随演出票一起到达,随后林小姐咨询了大麦网,大麦网表示,所有演出票的发票都要等到演出结束后才能拿到。尽管此后林小姐在订票时明确标注要发票,并写明了抬头,然而当消费的演出票达4万元时,发票却仍然一张没有。

  北京商报记者查询了大麦网的订票指南,上面明确写着北京地区的演出票与发票可以同时送达,但是其他城市是在演出结束后统一开具发票,并告知了广大消费者自2016年5月1日起,凡是索取发票的消费者,大麦网会提供增值税发票。由此可见,林小姐的遭遇似乎可以理解,但是当北京商报记者咨询大麦网客服时,客服则表示,即使在北京地区,发票也并不能和演出票一同寄出,因为发票是在演出后统一开取的,同时客服也并未能给北京商报记者提供一个可开取发票的大致时间区间,一切要以演出主办方的意思为准。北京商报记者就同一问题咨询了永乐票务,客服人员表示,演出发票也是在演出后统一开取,时间大概是演出结束后一个月内。

  善存票证明确权责归属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虎表示,面对票务消费中的问题与纠纷,最重要的是明确权责归属。以一票多卖为例,出现重票现象,必然只有一方是真的,而演出主办方有鉴别演出票真伪的义务,并应该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先的方式妥善解决重票问题,否则有可能构成诈骗罪。而消费者在此时最先要做的就是保留好所有的购票证据。

  而由于卖方失误导致的票务信息错误,既然卖方认为演出门票是特殊商品,那么卖方有举证责任来证明商品的特殊性,如果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只是行业内部的集体认知,那么这个规定不但不合理,而且不具备法律效力。

  在从业者看来,虽然演出票务在消费市场中属于较为特殊的一类商品,但是法律规定开具发票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特别是消费者索要发票时必须开具,否则消费者可以去当地的税务部门举报。“值得注意的是,若演出结束,消费者索要而商家不开具发票,就属于典型的偷税漏税了,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消费者在消费中一定要注意维护自己的合理诉求,如果出现问题却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忍让退让,放弃了自己的合法权利,那么必然会导致财产上的损失。”赵虎强调。目前许多票务网站提供了保险业务,消费者也可以通过购买保险来规避可能产生的经济纠纷。

  互联网产业的发展日新月异,电子票务搭乘着互联网的东风,在迅速发展壮大的同时也在不断暴露着一系列问题,其背后反映出的是行业内部监管机制的缺失。可以说,就算消费者的维权手段再高明,法律的监管再严格,如果行业内部无法自律,任其毒瘤随意生长,那么今天流失的是一张票,明天流失的也许就是整个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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