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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取消订单 酒仙网被判违约

  • 发布时间:2015-11-04 15:17:02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毛占宇  责任编辑:汤婧

  去年“双十二”,消费者万女士从酒仙网下单买了170瓶洋河蓝色经典天之蓝白酒,但20分钟后被告知缺货,订单取消。

  消费者注册ID时,酒仙网在用户注册协议中单方要求:“您同意,酒仙网有权自行全权决定以任何理由不经事先通知的中止、终止向您提供部分或全部网店平台服务,且无须为此向您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但万女士起诉后,江西省南昌县法院仍然认为酒仙网的行为属于违约,应向消费者交付白酒。

  维权过程

  花2万多买白酒20分钟后订单被取消

  2014年12月12日,也就是“双十二”这天,万女士在拍拍网平台酒仙网官方旗舰店拍下了42°洋河蓝色经典天之蓝480毫升这款酒。

  在酒仙网官方旗舰店,这款酒售价为每瓶129元,价格很优惠。万女士一共下单买了170瓶,在网站支付了21930元。

  完成支付后大约20分钟,万女士再查看订单,发现付款完成的两个订单被取消了,并标注“商品缺货无法发货”。

  万女士不能接受,联系酒仙网,但酒仙网的答复不能让她满意,酒仙网只是声称没货了,订单取消,钱款会退到万女士的账户里。

  万女士认为,这款酒在酒仙网官方旗舰店里没有显示售罄或缺货,她确认订单并完成支付,和卖方就产生了约定,她付钱了,商家就应该发货。商家单方面告知无货取消订单,是对消费者的不负责任。

  因与酒仙网多次沟通无果,万女士到江西省南昌县法院起诉酒仙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订单,及时交付货物。

  多份网上截图作为证据交给法庭

  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万女士向法庭提供了一些自己收集的证据。

  其中,包括网站上的商品截图,证明酒仙网在拍拍网上展出的商品详细信息。

  她在拍拍网的订单,证明她于2014年12月12日在酒仙网官方旗舰店购物平台上购买了170瓶天之蓝,以及单价和总价,购买时网页显示有货,订单有效。

  还有退款详情截图,证明她在酒仙网的订单因缺货被停止交易;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打印件,证明她通过网上财付通分两次支付购酒款。

  酒仙网:缺货退款应视为合同没成立

  法制晚报记者获悉,法庭上,酒仙网认为,该公司是在第三方平台拍拍网开设的网络旗舰店,万女士2014年12月12日在该旗舰店下单购买42°洋河蓝色经典天之蓝480ml共计170瓶,购酒的款项是先打到拍拍网账户,只有在订单被确认生效后货款才会打到酒仙网的账上,如不生效,货款会自动退回。

  该公司认为,其在网页展示商品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万女士通过下单行为发出要约,在该公司做出承诺之前因出现缺货导致订单没有生成,货款也已经退回,双方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因此万女士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缺货为由单方取消订单被判违约

  江西省南昌县法院审理后认定,本案中,万女士与酒仙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

  法院认为,认定合同是否成立,应当遵循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一般规则进行判断,即对双方是否完成了要约和承诺的交易行为予以认定。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通常情况下,要约应当内容具体、确定,并且应当表明,如果受要约人作出承诺,要约人即要受约束。

  受要约人一旦承诺,双方即达成合意。

  酒仙网官方旗舰店将其待售商品的名称、型号、价款、库存等详细信息陈列于其网站之上,内容明确具体,根据法律规定和一般交易观念判断,符合要约的特性。

  消费者通过网站在其显示库存有货允许购买的状态下自由选购,并在确定送货地址、付款信息之后确认订单,应当视为进行了承诺。

  对于酒仙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合同未成立的答辩意见,法院认为于法无据,不予采信。

  法院最终认为,酒仙网不履行发货义务,以缺货为由单方取消订单的行为属违约行为,且本案中万女士订购的酒水系种类物(注:以品种、规格、质量或度量衡确认的一类具有共同特征的物),故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2015年5月19日,江西省南昌县法院判决酒仙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应向万女士交付涉案白酒,万女士在收货同时付款21930元。

  延伸采访

  客服:库存就10瓶卖没了就撤单

  日前,法制晚报记者登录拍拍网发现,“酒仙网官方旗舰店”已经无法找到,但在拍拍网上搜索“酒仙网”,可以找到“酒仙网直销店”和“酒仙网直销”两个网店,但这两个网店都已经找不到涉案的这款酒了。

  酒仙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商品主要是在其自营的酒类电商网站“酒仙网”上销售。记者登录“酒仙网”,找到了涉案的42°洋河蓝色经典天之蓝480毫升这款酒。

  双十一即将到来,这款酒的产品名称上注明“11.11劲爆提前购”,每瓶售价289元。

  记者随后以消费者身份联系到客服人员,“我想买这款42°洋河蓝色经典天之蓝480毫升的酒,会不会缺货?”

  被问到这点,客服人员承认,这款酒从天津发货,目前只有10瓶库存。

  “那我下单了,你们这边没货了,怎么办?”面对质疑,客服人员迟疑了一下,说:“那您就最好尽快下单吧。”

  “如果我下单同时别人也下单了,最后酒被别人抢先买走了,我怎么办?”对于这个疑问,客服人员说,“那我们只能取消订单,这款酒之后有货了您再重新下单吧!”

  “你们网站是否每款酒的库存都这么少?”对于这点,客服人员不承认,只承认记者问到的这款酒畅销,所以存货少。

  电商单方取消订单早有先例

  近年来,电商网站以“缺货”等理由单方取消订单的情况屡见不鲜,多次引发消费者维权事件,当当网、亚马逊都曾因此遭消费者维权。

  2013年11月26日,亚马逊中国推出了感恩节促销活动。据媒体报道,在一折秒杀活动中,长虹一款32寸液晶电视标价161.99元,超低的价格令上千名消费者下单抢购。几天后,不少消费者接到亚马逊中国缺货、取消订单的邮件,但消费者发现,这款电视仍在亚马逊网站“有货”,但价格变成了1489元。

  陈先生是其中一员,他起诉了亚马逊网站。亚马逊在法庭上辩称,公司曾给陈先生发过邮件,邮件称,“仅确认我们已经收到了您的订单,但不代表我们接受您的订单,只有当我们向您发出发货确认的电子邮件,通知您我们已将您订购的商品发出时,才构成我们对您的订单的接受,我们和您之间的订购合同才成立;请注意尽管您成功提交了订单,订单也注明了送达日期,但仍有可能由于商品缺货等原因无法发货。”

  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终审认为,亚马逊在消费者提交订单之后向消费者发出的订单确认邮件中的提示系双方达成合意后的通知,此时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

  亚马逊在网站中公布的“使用条件”是其未与相对人协商就预先设定的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出变更的格式条款。对于格式条款,订立者应以显著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但亚马逊没有做到这一点,因此该格式条款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

  据此,法院终审判决亚马逊应按161.99元的价格给付陈先生一台32寸长虹电视。

  律师说法

  前述案件中,江西法院判决认定酒仙网公司违约。那么,消费者除了要求给付商品,有权索赔吗?

  对此,北京市中勉律师事务所律师黄莉凌告诉法制晚报记者,如果有证据证明合同解除给消费者带来了实际损失,那么消费者就可以索赔。

  索赔成功与否,取决于蒙受的损失和合同解除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以及证据情况。

  酒仙网,2015年10月28日新三板上市,股票代码833919。

  该网站主要从事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地方畅销品牌以及进口优秀品牌等酒类商品线上零售,经营范围包括白酒、葡萄酒、洋酒、保健酒、啤酒等,总部位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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