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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闻运费要九万?天猫卖家错标价引纠纷

  • 发布时间:2015-12-11 11:38:49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龙成柳  责任编辑:汤婧

  天猫卖家错标价引纠纷 法院判店家按购买价格交付电视

  双12快到了,又是一个“购物狂欢节”,不过网购有时还挺让买家烦心的,例如东莞市东城区张先生就遇上了运费烦恼。今年3月17日,张先生花了9597元,在天猫商城一家网店买了3台液晶电视机,第二天,该网店竟通知张先生:“如需配送请补邮费9万元。”张先生认为,“邮费比电视机贵了将近10倍,我接受不了。”

  随后,张先生将网店及天猫商城告上了法庭。昨日,该案在东莞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开庭审理,法官当庭宣判,要求网店在不需要补交邮费的情况下,向张先生交付其所买的电视机。

  消费者:

  网购遇上天价运费

  今年3月17日,张先生想要买电视机,在天猫商城逛了不少网店后,张先生最终看中了一家电器专营店一款65英寸液晶电视机,一台3199元,还标明“免邮费”。张先生觉得挺划算,便通过在线支付方式买了3台,付了全款9597元,付款后页面提示“预计3月20日送达”。第二天,张先生查看订单记录时发现还没发货,便提醒商家发货,可店家却回复他:如需配送请补邮费9万元。

  “3台电视一共才9597元,邮费竟要9万元,这样的天价邮费谁能接受?”张先生非常不满。

  3月23日,张先生委托律师分别向家电专营店的总公司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及天猫商城发送律师函,要求专营店履行合同,发送3台已购买的电视机,并要求天猫商城督促科技公司履行发货义务。

  但科技公司坚持要求张先生先交9万元运费,天猫商城则答复让张先生和科技公司协商。无奈之下,张先生将科技公司及天猫商城告上了法庭。

  张先生认为,科技公司发布的商品信息记载了商品名称、价格、付款方式、交货方式,属于合同要约,他点击下单并支付货款和提供收款地址的行为属于承诺,买卖合同成立。天猫商城明知科技公司存在价格欺诈的行为却未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应与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商家:

  标错价格合同应无效

  法庭上,科技公司辩称, 就在3月17日当天,该公司对案涉商品价格进行过调整,但由于疏忽大意,原本售价为31999元的商品误标价为3199元。

  科技公司表示,根据张先生提交的交易快照可知,张先生是明知案涉商品的价格为31999元,“在公司没有任何优惠活动的前提下,张先生利用公司的疏忽大意,大量恶意购买涉案商品,买卖合同显失公平,应予撤销。”

  科技公司称,张先生在成功支付货款后,公司在20分钟内便监测到异常,并主动打电话给对方说明情况,请求张先生解除订单并申请退款,当时对方口头答应申请退款,但事后没有履行。

  天猫商城辩称,本案是因为网购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天猫公司仅仅是网络交易平台,不是该交易的相对方,无须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

  过错在卖家 自己负责任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本案是因科技公司电子输入发生错误,未及时更正数据造成,其过错在于科技公司。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该由该公司自行承担。

  法院认为,即使如科技公司所述,其商品价格输入错误,且与实际价格存在巨大的差异,但在网络销售中,不乏由于促销活动而产生的极低价商品,因此不能仅以价差判断合同的合法性。

  法院查证的证据显示,科技公司要求张先生支付配送的邮费9万元,该主张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属于对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法院认为张先生予以拒绝合法有据。天猫公司是网络平台服务商,其并非本案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及合同的实际履行人,因此,要求天猫公司承担责任的诉求理据不足。

  东莞市第一法院当庭宣判,一审判决科技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张先生交付液晶电视机三台,同时驳回张先生对天猫商城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合同不公平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电子交易具有迅捷、竞价、非面对面、群体的不特定性、信息的不对称性等特点,有别于传统的交易模式。事实上,电子交易应以维护交易的效率、交易的安全作为法律的价值取向,此有利于经营者秉承谨慎、诚信的经营理念,对其发布的产品要约信息负责。“如果赋予经营者以显失公平等事由撤销合同,将危害交易的安全与稳定,最终损害的是不特定消费者的利益,这才是真正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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