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出租车“滴滴”接单拒载路边客纠纷案开庭
- 发布时间:2014-08-28 07:42:07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汤婧
昨天,全国首例出租车使用打车软件未搭乘路边乘客而引起的纠纷案,在浦东法院开庭。
原告严某诉称,今年2月28日,他在光大会展中心东馆门口等待出租车时,看到被告上海锦江客运有限公司的一辆出租车停靠在附近路口,1名女子进车后很快下来。见状,严某打开车门,也被拒绝搭乘。为此,严某诉至法院,要求认定出租车公司违约,并赔偿律师费3000元及承担诉讼费用。庭审中,双方围绕焦点问题展开辩论。
焦点一:空车标志灯是否开启
原告认为,事发时自己看到被告车辆亮着空车标志牌和顶灯,且为绿色灯光显示,这表明当时车辆处于空载状态。
原告指出,短时间内先后有2名乘客登上出租车。按照常理和交易习惯,如果停运或者顶灯关闭,不可能有两人试图搭乘。
焦点二:乘客上车是否合同成立
原告认为,被告车辆停在路边,处于空车待运状态;原告拉开车门坐上出租车时,双方合同即告成立,被告应按照原告要求将其运送至目的地。根据《上海市出租车管理条例》,此时拒绝载客应当认定为拒载。
被告指出,相关部门规定早晚高峰出租车司机不得使用打车软件,但这一规定3月1日才开始实施,本案纠纷发生在2月28日。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如果驾驶员向原告问询目的地后拒绝,则构成拒载。但本案中,驾驶员直接告诉原告,在等待使用软件搭车的订单客户;原告知道后也自愿离开车辆,故合同未成立。被告强调,本案不存在扬招情况,而是司机主动到路边等待履行合同。在路边停靠出租车,有多种可能性,比如司机休息等,因此不能一概认为上车合同即成立。
焦点三:使用打车软件是否合规
原告认为,在合同已经订立的情况下,被告没有履行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同时原告指出,使用打车软件也许不构成违法,但使用软件不能成为拒载的理由。
被告指出,驾驶员与滴滴打车直接签订软件使用合同,使用软件接单合乎法律规定,并非出租车公司所能禁止。被告公司不存在违约,原告诉请给付律师费也没有法律依据。
庭审结束后,法院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