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3日 星期六

科技 > 评论 > 正文

字号:  

“网络医托”涉嫌诈骗犯罪

  • 发布时间:2016-01-05 06:55:32  来源:新京报  作者:邓学平  责任编辑:王磊

  现在的这些“网络医托”和关联医院已经结成了一个以牟利为目的的“商业联盟”,其相关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据新京报报道,目前在北京出现了众多医疗咨询公司。其公司员工绝大部分人假扮成医生,通过微信、营销QQ等新媒体软件和商务通软件,为相关民营医院“招揽患者”。这些“网络医托”已经覆盖了北京、上海、昆明等一二线城市,正不断向三线城市扩张。据悉,在一线城市,“网络医托”公司在一名患者身上平均能拿到1200元提成。医院的利润也相当可观,平均一名患者可以“开发”到6000元,乃至数十万元。

  如果患者真有病,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国家卫生标准进行诊断治疗,那么“网络医托”最多不过是医疗过度市场化背景下生出的一个脓疮。尽管不受欢迎,但至少没有多么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可问题是,现在的这些“网络医托”和关联医院已经结成了一个以牟利为目的的“商业联盟”。“网络医托”基本没有专业医疗知识,唯一的兴趣就是把“附近的人”推荐给关联医疗机构;而相关的医院和医生则无视基本的道德操守,不管来就诊的人是否真的有病都会列出一长串的诊治措施。这个“联盟”恨不得将所有的人都“开发成患者”,进而从每个人身上赚足他们的医疗费。

  毫无疑问,这种“网络医托”是十足的骗子,对他们应绳之以法。目前,我国公共卫生领域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但上述法律法规,未规定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故意将没有疾病的人诊断为有病并赚取诊疗费用”,需要承担何种责任。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对这些“医托”就无法可治。我国刑法仍然具有打击该类行为的制度资源。从目前媒体的报道来看,如果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以赚取医疗费为目的,明知就诊的人没有疾病却故意提供诊治措施,或者进行“过度医疗”,那么相关行为可能会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网络医托”虽然没有参与诊断和治疗的过程,但如果明知相关医疗机构存在“虚假医疗”、“过度医疗”行为,那么其行为就与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形成了共犯结构,同样可能构成诈骗犯罪。

  目前已经出现了以诈骗罪追究“网络医托”和“黑心医院”从业人员刑事责任的案例。这些案件的查办对于遏制医疗市场的乱象,无疑将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要真正铲除“网络医托”和“黑心医院”生存的土壤,净化医疗环境,还需要建立起涵盖执业许可、行业自律、行政处罚、刑事制裁的完整法律监管体系,建立能够公正、高效地查处患者投诉的执法机制。否则一阵风的执法过后,恐怕是又一次的“死灰复燃”。

  □邓学平(律师)

  • 股票名称 最新价 涨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