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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为啥“为难”充电宝:易引发自燃威胁安全

  • 发布时间:2014-08-25 09:10:13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汤婧

  中国民航局8月8日发布《关于民航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规定的公告》,严禁旅客托运“充电宝”,随身携带时每人最多携带两个。但是,机场和航空公司传来的消息显示,仍有较多旅客在行李中放置了“充电宝”,有的甚至因此和安检产生冲突。南航的统计显示,自新规执行后,南航广州出港行李中每天因托运有充电宝而被安检拦下的都接近200件,8月18日这一数据更达到395件,相当于每百件行李中就有两件被拦下。

  如今,为数码产品提供备用电力的充电宝也成为许多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设备。很多人不明白,小小的充电宝为什么在民航受到这么多“刁难”?为什么充电宝不能托运而要随身携带呢?

  民航局的技术官员解释说,充电宝其实就像我们的手机电池一样,属于备用锂电池。锂是一种非常活泼的金属,在高空环境下遇热后容易引起自燃。如果将锂电池直接放入行李中托运,行李在狭小的货舱空间中容易受到挤压或者被碰撞,从而引发锂电池自燃,会严重威胁飞行安全。而随身携带的放置环境就相对宽松安全,如果发生危险也可以及时发现并处理。

  为了保证飞行安全,根据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和《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应遵守相关规定。其一,充电宝必须是旅客个人自用携带,而且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或随身携带,严禁在托运行李中携带。其二,充电宝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瓦特小时),无需航空公司批准;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经航空公司批准后方可携带,但每名旅客不得携带超过两个充电宝。其三,严禁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严禁携带未标明额定能量同时也未能通过标注的其他参数计算得出额定能量的充电宝。其四,不得在飞行过程中使用充电宝给电子设备充电。

  有的旅客会说,“充电宝上没有标明,我自己怎么能知道额定功率”?的确,目前已销售的许多充电宝没有直接标注额定能量Wh,需要旅客自己换算。如果已知充电宝的标称电压(V)和标称容量(Ah),可以通过计算得到额定能量的数值:Wh= V × Ah(标称电压和标称容量通常标记在充电宝上)。如果充电宝上只标记有毫安时(mAh),可将该数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时(Ah)。例如:充电宝标称电压为3.7V,标称容量为760 mAh ,其额定能量为:760 mAh ÷ 1000 = 0.76Ah,3.7V×0.76Ah=2.9Wh。

  如果托运行李中放入了充电宝会怎么样?南航的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行李在经过安检机时会被安检部门扣留。倘若能及时联系旅客,则由旅客授权安检部门开包取出;如果无法及时联络到旅客,结果就是行李不能和旅客同机抵达。旅客到达后提取不到行李,只能在目的地站机场的行李查询处登记,再跟始发站联系,由旅客填写一份授权委托书,同意始发站的工作人员将其行李开包,取出危险品,再通过后续航班托运过来。这样一折腾,即使航班频密,旅客也需要再多等好几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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