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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应该为“偷走”的流量负责?

  • 发布时间:2016-05-20 09:35:00  来源:人民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张洁欣

  家住广州市天河区的李小姐收到其移动网络运营商的短信,提示手机流量套餐已用完,将会根据资费标准对超额的流量进行收费。不久之后,李小姐刚充值的100元就被告知已经扣完,手机因扣费被停机。奇怪的是,李小姐确认自己并没有打开蜂窝数据,不知道流量是如何被“偷走”的。

  随后,李小姐致电客服反映,却得到了这样的解释:提示短信是有所延迟的,在被通知流量超标前,用户已经被扣费了。对于提示短信足足延迟了3天才提醒这个情况,李小姐表示无法接受。

  在消费者对运营商的服务投诉中,像李小姐这样遭遇“原因不明”的流量扣费的不在少数。在刚刚过去的5·17世界电信和信息社会日上,广东省消委会发布的电信消费专题调查结果表明,网速货不对板、运营商肆意开通收费项目、网络流量扣费不透明正是困扰众多消费者的难题,而流量计费纠纷是当前最突出的电信消费矛盾。

  那么像李小姐这样手机流量被不明不白的“偷走”,究竟谁应该为其负责呢?各方在预防流量“偷跑”上又该如何履行职责?

  首先,通信运营商要优化计费系统,做到公开透明。据了解,目前的计费系统是超出一定流量后就会发给用户短信提醒。但是运营商在技术上还做不到实时流量提醒,手机的套餐流量从产生到运营商计费统计是有延迟的。因此,运营商应该真正从服务客户的角度出发,优化升级计费系统,及时主动地为用户提供流量信息,并且公开透明的让用户知道自己的手机流量用在了哪些地方。

  其次,对于通信运营商明显的欺诈行为,监管机构应加强监管。电信监管机构的职责、政策应该在电信法中加以明确,以保障其较高的权威性。应该明确各级电信监管部门的执法权限,明确执法主体,加大执法者的权威和执法力度。对于格式合同、运营商故意模糊的表述,要给予严格处罚。

  第三,一旦出现消费纠纷,要由通信运营商举证。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有一条原则性规定,即“谁主张,谁举证”。但是流量作为一种智能手机服务,专业性较强,若一味要求用户承担举证责任确实是强人所难,如果在流量“偷跑”引发的诉讼中,我们可以要求用户只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如证明自己那段时间没有使用过手机,后续的举证可以实行责任倒置,由运营商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第四,用户要有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用户应保护好自己的隐私信息,不随意将自己的手机号码、身份证等信息交给他人,同时更加关注自己手机的使用信息、记录,一旦发现有异常的登录、使用要及时向运营商客服人员或相关监管部门反馈,争取将自己的损失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当一旦涉及包括任何形式的手机号或是套餐变更时,先行联系运营商客服并询问相关事宜,如果根据客服人员的建议操作后,即使后续仍旧出现了问题,也相当于拥有了维权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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