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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内5万不见了 告支付宝被驳回

  • 发布时间:2014-11-20 07:27:48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魏丽娜  责任编辑:汤婧

  未能证明存款被盗和被告有过错 储户状告银行和支付宝的诉请被驳回

  一觉醒来,储蓄卡里的5万元不见了。去年10月24日凌晨2时,杨某的银行账号通过支付宝被转走5万元,因认为支付系统存在漏洞,他诉至法院,请求银行及支付宝公司赔偿。日前,越秀区法院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此案是越秀区法院首次受理通过支付宝转走储蓄存款、储户要求银行及第三方支付平台赔偿的纠纷。

  杨某:存在漏洞应负赔偿责任

  杨某在某银行处开立一储蓄账户,2013年10月24日早上8时许,手机短信提示该卡在早上8时06分有入账458元,余额19541.32元。

  卡上原来有6.9万余元,一下子余额少了5万元。杨某当即到开户行询问,被告知10月24日凌晨2时48分该卡通过支付宝转账出去5万元。杨某报案,认为罪犯利用银行和支付宝公司的系统漏洞盗取款项,故请求被告支付储蓄存款5万元,但两被告一直不给予明确答复。

  银行:未通过银行支付无责任

  银行辩称,杨某账户内资金的划账是通过支付宝支付平台交易,并未通过银行的系统对外支付,也未校验银行卡磁道信息,故交易过程银行不存在任何过错。

  银行认为,杨某对银行卡号、支付宝密码等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以及支付宝未尽资金安全保障义务,才是导致交易成功的根本原因,故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支付宝:交易通过了短信验证

  支付宝公司辩称,协议约定杨某可以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如通过账户名、登录密码和支付密码验证后)向支付宝发出支付指令。

  从后台系统记录的涉案支付详情看,涉案支付为正常支付并无被盗特征,是在正常登录后的可信环境下发生,操作人通过了短信验证码的验证,如果涉案支付并非杨某所为,那么必然是杨某未妥善保管手机导致验证码泄露。杨某主张被盗事实并不成立,且公安机关未予立案也说明公安机关认为并不存在被盗事实,故该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庭审中,支付宝公司通过举证系统的后台截图,证明涉案“支付宝转账”时,杨某的支付宝账户、王某支付宝的账户及另一涉案的支付宝收款账户,三个账户通过同一IP及MAC时间段进行操作,可以锁定是同一部手机或者同一路由,而且IP是王某过往交易环境的地址,同一个美团账户有使用过王某支付宝以及支付宝款项转入账户进行交易的记录等。

  杨某称:“支付宝公司只能证明王某账户同时登录,但该账户与本案无关”、“王某是杨某的员工,经与王某核实,王某的账户也可能是被盗的”、“涉案当晚,我与王某三点睡。案发时,王某在玩电脑,我的手机在口袋里”、“杨某没有丢失手机,但王某丢失过手机”。

  建议提醒

  储户谨记妥善

  保管账号密码

  针对网络支付安全问题频发的现象,法官给出如下建议:

  1.网络交易用户要加强安全意识,在申请支付账户时仔细阅读网站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妥善保管账号、密码等信息,避免信息泄露导致账户被盗;

  2.网络交易平台针对目前存在的交易安全问题应及时解决,完善交易系统,切实保障用户账户安全;

  3.应进一步明确用户、银行和网络运营商这三方的权利义务,尤其要分清银行和网络运营商的责任。加强三者之间的联系,建立一套完善的问题解决机制。

  法院:杨某未能举证证明存款被盗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是以两被告没有尽到保证客户存款安全的基本义务,而要求对方赔偿。但是,杨某对涉案“支付宝转账”属于存款被盗的事实,并无法予以证明,且杨某对其银行账户密码以及支付宝账户密码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在涉案“支付宝转账”过程中,两被告存在违约或过错的事实,是法院支持杨某主张的依据。但是,杨某并不能证明银行在涉案的“支付宝转账”存在违约或过错的事实;此外,被告支付宝公司就其履行合同义务,已向杨某发出“付款校验码”的事实进行了举证,杨某否认其收到该短信的事实,应当举证证明。

  本案中,杨某既未能证明涉案“支付宝转账”是存款被盗的事实,亦不能证明两被告对涉案“支付宝转账”行为存在违反合同义务或过错责任的事实,故依法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杨某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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