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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写进民事诉讼 短信微博网聊可作证据

  • 发布时间:2015-02-05 07:49:14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桂田田  责任编辑:汤婧

  昨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自昨日起正式实施。该解释将“立案登记制”写入民事诉讼,明确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聊记录、微博等可作为民事案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孙佑海表示,起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同时,最高法对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民事案件案由的修订工作也在同步进行。

  起诉符合条件 法院应登记在案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把加强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作为重点修改内容。

  按照规定,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全国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庞标向北青报记者介绍,“‘立案’是律师遇到的第一关。过去实行的立案审查制,实际上是把开庭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前到了立案阶段,从而把一部分案件排除在外。”

  “以前的考核关注结案率,有很多法院为了降低受理案件的总量,自己设条件。现在取消了年度结案率考核,再加上立案登记制的推行,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缓解起诉难的问题。”华北电力大学民事诉讼法教授王学棉表示。

  银行卡纠纷等实行一审终审

  针对简单的民事案件,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由基层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昨日出台的司法解释为贯彻落实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小额诉讼程序作了十几条规定。银行卡纠纷、水电气热合同纠纷等九类金钱给付案件可适用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而涉外民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则不适用该程序。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表示,“由于小额诉讼标的比较小,程序比较简单,当事人的维权成本相应来说比较低,根据实践来看,这些小额诉讼程序施行比较好的地区,由此引发的申请再审和上访的情况很少。据我所知,还没有引发上访。”

  微信聊天记录可作民事案证据

  杜万华说,近年来,民事诉讼中的虚假陈述、伪证、虚假调解、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规避执行等现象时有发生,必须予以严厉制裁。

  民诉法解释规定:明确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签署保证书的法律后果,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按照新民诉法规定,证据类型包括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昨日出台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孙佑海在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司法实践中,微信聊天记录等形式被纳入“电子数据”范畴。

  公益诉讼可由侵权行为地中院管辖

  “对于民事公益诉讼,解释明确规定,要符合下面几个条件。一是要有明确的被告。二是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三是要有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四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杜万华表示。

  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公益诉讼立案难”的问题。解释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以后,应该在十天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企图借打官司损害他人权益将受制裁

  司法解释明确,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进行处罚。同时,司法解释增加对虚假诉讼行为予以制裁的规定,打击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司法解释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有法官对此表示,近年来民事诉讼中的虚假陈述、伪证、虚假调解、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规避执行等现象时有发生,必须予以严厉制裁。

  亮点

  亮点一

  未经准许录音录像可强制删除

  昨日出台的解释明确,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人民法院可暂扣其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可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有的当事人为了自己胜诉的利益,未经法庭许可,私自录音录像,把它放在网上,有的放的不全面,单方面把对自己有利的一面放在网上,对自己不利的方面不放在网上,结果误导了一些网民和读者。”杜万华说道,“如果允许这种情况蔓延下去的话,对于对方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是不利的,对于法庭更好地解决民事纠纷也是不利的。”

  亮点二

  二审民事案要“尽可能开庭”

  “我们过去对民事案件的审理,一般一审普遍要求开庭,二审考虑到我们国家的经济基础的条件,法院案件比较多,审判力量有限,所以原来对二审的开庭,要求不是很严格。”孙佑海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次司法解释就对二审开庭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二审案件要尽可能地开庭,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一审公开审理、二审不公开审理,实际使二审的效果打了折扣。普通的民事案件到二审时通常是找双方来谈话,没有问题直接就维持原判。”庞标分析,“这次解释以二审开庭为原则,较以往也是一种突破。”

  分析指出,民事诉讼法对二审是否必须开庭审理规定得不够清晰,应当进一步明确二审开庭审理的条件。昨日出台的司法解释对二审不开庭情形予以限制,在“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等四种情形之下,可以不开庭审理。

  揭秘

  史上条文最多司法解释如何“出炉”?

  《民诉法司法解释》共分23章, 552条。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也是最高法有史以来参加起草部门最多、参加起草人员最多的司法解释。

  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该修改决定通过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实施领导小组在第一时间设立,领导小组设办公室,最高法相关庭、局、室、办共计17个部门参加,正式启动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大法官透露,自2013年1月至2014年年底,起草小组先后经过全面论证、专题论证,征求专家学者意见和建议,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国家机关和中国律师协会的意见,下发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征求意见。

  据悉,解释起草工作历时两年,召开专题论证会、座谈会共计150余次,最高法在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完成了起草工作。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过五次认真细致讨论,通过了《民诉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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