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上擅播综艺节目 侵权方可判赔50万起
- 发布时间:2015-04-16 08:02:00 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书海
昨日,北京高院发布关于审理综艺节目的指导性意见,首次明确未经许可在网络上传播综艺节目构成侵权的,可以判赔50万以上。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不过该法早在1991年6月1日起施行,北京高院民三庭副庭长焦彦介绍,现在各大电视台不断推出综艺节目,而大型互联网公司也纷纷涉足自制综艺节目,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日趋复杂,比如北京法院就受理了央视春晚、非诚勿扰、快乐大本营等多个案例,为了鼓励原创,市高院专门组织全市三级法院具有此类案件经验的法官组成调研,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简称《解答》),力图统一司法尺度。
根据《解答》,综艺节目著作权网络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在适用酌定赔偿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综艺节目自身情况,包括节目类型、制作成本、收视率、许可费用费或转让费;侵权行为具体情况,包括侵权时间,比如是否在节目热播期内传播等。
《解答》明确,有证据能够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明显高于《著作权法》规定的50万的法定赔偿数额,可以根据具体情节酌定赔偿50万以上的赔偿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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