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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拟对P2P实施牌照管理 规范非存款类放贷组织

  • 发布时间:2015-04-29 07:09:19  来源:新京报  作者:金彧  责任编辑:汤婧

  银监会4月28日召开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处置非法集资部办公室主任杨玉柱表示,去年我国非法集资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等大幅上升,同比增长两倍左右,均已达到历史峰值。其中,以投资理财、P2P网络借贷、农民专业合作社、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成为涉案重灾区。

  去年P2P涉非法集资数额同比增15倍

  杨玉柱表示,近两年来,各地出现大量以投资理财咨询为名,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活动的公司,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

  据统计,2014年全国新发投资理财类案件1267起,同比上升616%,涉案金额547.93亿元,同比上升451%。

  而在P2P网络借贷方面,近两年来P2P网络借贷机构数量成倍增长,由于缺乏相应法律定位、政策标准和行业规则,市场主体鱼龙混杂,非法集资案件大量爆发,风险迅速蔓延。数据显示,2014年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发案数、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分别是2013年全年的11倍、16倍和39倍。

  据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张景利介绍,2014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非法集资案件8700余起、涉案金额逾千亿元。全国案均涉案金额超过千万元,为近年来最高。

  央行拟对P2P实施牌照管理

  为了防范P2P非法集资风险,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在会议上提出需要出台专门法规,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及其业务予以统一规范。

  据了解,目前央行正在牵头起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对不吸收存款的放贷业务实施牌照管理,明确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法律定位和市场准入资格,规定业务规则和监管框架,明确地方政府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职责。

  杨玉柱提醒广大投资者,P2P网络借贷属于信息中介机构,只能进行“点对点”、“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撮合,不能充当信用中介,投资者签订借款合同的对象不能是平台本身。P2P本质上是向陌生人出借自己的资金,属于较高风险类的投资,需要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意识、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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