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与地税部门打架:电商征税早晚的事
- 发布时间:2015-05-13 08:16:52 来源:中国西藏网 责任编辑:书海
接近国税总局人士透露,对电商征税是早晚的事,只是届时国税总局不会一概而论,而是会谨慎划定征收范围及对应税率。
时代周报记者 韩玮 傅明 发自上海、北京
在如何治理电商漏税的问题上,地方税务部门与国税总局“打了一架”。
据媒体报道,自今年4月开始,包括北京、广西、江苏、上海、山东、深圳等地在内的全国主要沿海省区市的税务部门相继约谈辖区内的电商企业。这一动作指向电商企业的漏税行为。
这场专门针对电商的税务约谈撩拨到舆论的神经,并引发了国家要对淘宝卖家全面征税等各种猜测。
然而,形势很快急转直下。5月5日,一份《关于坚持依法治税更好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出现在国税总局的网站上。从“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角度出发,《意见》指出,“各级税务部门今年内不得专门统一组织针对某一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的全面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
地方税务部门与国税总局“打架”的背后,是电商税收的征管难题—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纳税主体难以确定、交易进程难以管控,长期以来,电商税收征管一直处于“真空”状态。不过,这种征管目前正在逐渐加强。
时代周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目前《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过程中,专家学者并不倾向于为淘宝卖家单独设立税种。立法关注的重点是,对那些按照现行政策负有纳税义务但没有完全履行义务的电商加强税收征管。
而一位接近国税总局的人士亦向时代周报记者透露,《意见》的发布并不等于说从此就不会对电商进行征税。他认为,对电商征税是早晚的事,只是届时国税总局不会一概而论,而是会谨慎划定征收范围及对应税率。
多数淘宝卖家未达纳税条件
很多人以为,在中国,个人网上销售货物无需纳税。其实,这是对税收政策的误读。
据时代周报记者了解,虽然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专门针对互联网交易如何纳税的法律法规,但在现行规定下,线上卖家,无论是淘宝网、拍拍网等平台上的个人卖家,还是天猫上的企业卖家,都要依法纳税。
具体来说,个人卖家应当承担的主要纳税义务包括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而企业卖家则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据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天永介绍,对于入驻淘宝、天猫等电商网络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卖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有定期定额征收和查账征收两种方式。
其中,对于已达到建账标准(即《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人卖家,税务部门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查账征税,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至于那些达不到建账标准的个人卖家,相关部门则定期定额征收个税。目前,全国各地核定应纳税额的标准不同。以北京为例,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工作的公告》,如果个体工商户的核定月经营额在2万元以下,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而核定月经营额在2万元(含2万元)至5万元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与个人卖家类似,企业卖家参照《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通常,该税种的税率为25%。
而就增值税而言,不管个人卖家还是企业卖家,按照国税总局2014年第57号公告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2013年,阿里巴巴集团曾披露,94%的淘宝卖家年营业额在24万元以下,也就是月销售额小于2万元。这意味着,这些商家均符合免征增值税的条件;而个人所得税部分,至少对照北京市的规定,这些卖家的月营业额亦在起征点之下。
“中国没有专门针对电商的税收减免政策,个人网店也非无需缴税。但对于销售额较小的卖家,若经核定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确实可以事实上无需纳税。”刘天永告诉时代周报记者。
换言之,在中国数量庞大的电商卖家中,一部分小卖家尚未达到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纳税条件;但同时,也有相当规模的电商企业满足条件,并负有纳税义务。而他们完全履行义务了吗?答案是否定的。
电商漏税每年超千亿?
关于电商漏税,一个令人吃惊的数字曾在2013年全国“两会”期间爆出。当时,全国人大代表、步步高集团董事长王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网络购物“不开发票不上税”已成为潜规则。调查显示,网购开票金额仅30%,70%未缴纳任何税、费。2012年,仅阿里巴巴网络平台经营的商铺就漏缴税、费超过350亿元,全国平台型电商则漏税超过1000亿元。
尽管漏税千亿很快就被国税总局相关领导否定,但电商漏税却是事实。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春泉告诉时代周报记者,“漏税千亿的说法过于夸张,但从绝对数字上说,电商企业与传统企业一样存在逃税的问题。”
据时代周报记者了解,逃税的电商主要包括C2C平台上一些达到纳税条件的个人卖家以及一部分B2B、B2C平台上的企业卖家。
“以淘宝为例,这个平台上的小部分个人卖家应该纳税而未纳税。税务部门如果严格征管,税收成本可能要比税收收入还高。”刘春泉举例说,上海过去曾对自行车征收车船税,但后来对比征税成本与税收收入后便放弃了。
要知道,此前,根据2013年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从事网络交易的自然人被允许暂不办理工商登记注册,这意味着他们被整体置于税务征管范围之外。
与个人卖家不同,企业卖家理论上都办理过工商注册,都处于税务部门的正常管理范围之内。而在税负整体过重的中国,逃税总在发生。
5月8日,一家销售手机壳的天猫店主告诉时代周报记者,“不开发票不上税”是通常的做法。因为,公司一年的流水虽然有一千多万元,但毛利润很低,如果所有交易都上税,“肯定破产”。另一家同样依靠跑量的饼干店老板则表示,网店一年流水几千万元,但净利润只有七八十万元,“要是把税都补齐,这生意也别做了。”
而在相应的税收征管上,浙江某县级市税务系统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士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没有哪条国家政策规定不对电商征税,但在当地,电商税收的征管过去一直是完全放开。“无论企业、个人,他们愿意缴就缴,不缴也没办法。”他说。
这位知情人士认为,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纳税主体难以确定、交易进程难以管控,种种原因使得税务部门很难对电商开展税收征管工作。
不过目前,对电商税收的征管正逐步加强。
今年1月,国务院公布《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规定了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并规定从事网络交易的纳税人,应在其网站首页或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醒目位置公开税务登记的登载信息或电子链接标志。
“虽然《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还未通过,但至少可以看出,税务机关希望对从事网络交易的纳税人加强税收征管。而这些制度想要真正落实,不仅涉及纳税人自身,可能还需要多方主体的配合,包括阿里巴巴、拍拍网等平台。”刘天永说。
中央与地方“打架”背后
加强电商税收征管的结果之一便是,一场税务约谈悄然展开。据《经济观察报》报道,自今年4月开始,北京、广西、江苏、上海、山东、深圳等地的税务部门相继约谈辖区内的电商企业。
“我们以‘税务风险管理’和‘纳税评估’的名义,约谈了一些预警值较高的电商企业,督促他们进行纳税自查。但现在,这项工作已经停止了。”5月8日,上海市闵行区地税局的一位税务人士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
山东一位销售海产食材及零食的淘宝店主对时代周报记者称,5月初,他接到当地国税局的约谈电话。双方结束面谈后,该淘宝店主补交了去年12月至今年4月的员工工资税、房屋租赁税等几种“他过去从不知道”的税,总共7000多元。
另据深圳一家化妆品电商品牌的创始人回忆,当地税务部门曾在5月7日通知其公司于次日参加一个与税收相关的会议,“当天,现场来了几十家电商企业。会上,税务系统的同志不断强调依法纳税的重要性,要求大家杜绝‘不开发票不上税’、乱开增值税发票等行为。”
在刘天永看来,地方税务机关约谈电商或者展开专项税收检查,是在现行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督促负有纳税义务的电商完全履行其纳税义务的做法。不过,也有分析人士认为,各地税务系统今年之所以如此积极地征管电商税收,是因为各地的税收缺口较大。
华创证券近期发布的一份报告就指出,今年一季度,地方财政收入增长仅2.4%,创分税制以来的最低水平。作为一般预算收入的主体,税收增速下滑更为显著。今年1-3月,税收同比增速仅为1.2%,2000-2012年的税收年均增长则高达19%。而在所有省份中,东北三省和部分资源型省份的财政收支尤为捉襟见肘。
值得玩味的是,电商“补税”的消息不断传出后,5月5日,国税总局发布《意见》,指出,“各级税务部门今年内不得专门统一组织针对某一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的全面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
“偷漏税的现象并非只存在于电商领域,只不过电商领域发展较快,引起了税收部门的注意。而偷漏税问题的本质是中国税负较重、税收的公平性较差。所以,如果要治理偷漏税,那就要调整税收结构,从根本上解决,而非‘突击’要求电商补税。”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认为,这是国税总局发文的出发点。
而在刘春泉看来,国税总局及时发文制止地方税务部门组织针对新兴业态电商的征税专项行动,主要是因为害怕各地借机乱罚款、乱收税。
对于《意见》的发布,一位接近国税总局的人士告诉时代周报记者,尽管国税总局早在几年前就已对电子商务是否适于征收税款进行了调研,并选择在湖北省的几个城市进行了征收试点,但是在综合论证之后,国税总局认为,目前仍处在电子商务的初级阶段,且在国务院鼓励全民创业创新的背景下,对电商开征税款的确不合时宜。
因此,国税总局在《意见》中称,“对处在起步阶段、规模不大但发展前途广阔、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经济形态,要严格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扶持政策,坚决杜绝违规收税现象”。
不过,《意见》也引发了一些争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认为,“国税总局的上述表述不太恰当,给人一种‘不讲任何原则地保护某一方利益’的感觉。”
“按理说,如果一些电商等新型业态在现行税收规定下确实存在漏税行为,那么,各地税务机关应当组织税务检查,否则应视为失职;而如果国税总局认为现行的税收政策存在问题,那应该从立法层面进行修改,而非禁止税务部门执法。”赵占领说。
对此,前述接近国税总局的人士向时代周报记者解释说,《意见》的发布,“不等于说就此不再(对电商)征税。我个人认为,规范地(对电商)进行征税是早晚的事。不过国税总局在未来实行时不会对所有的电子商务企业一概而论,应该会谨慎划定征收范围及对应税率,就像你提到的现在的个体户征收模式及规模性企业征收模式的区别。”
“不会对淘宝卖家单设税种”
鉴于目前电商税收征管上的各种乱象,一个现实的问题是:中国未来究竟会如何对电子商务企业进行征税?淘宝卖家将要面临全面征税吗?
这个问题的答案会体现于我国首部《电子商务法》中。据媒体披露,今年年初,相关部门已完成《电子商务法》立法前期的课题研究工作,相应的立法程序也已启动。这部法律的草案有望在今年下半年完成。
此前,2013年年底,全国人大启动了由财经委主持的《电子商务法》立法工作。据时代周报记者了解,去年,全国人大财经委总共分配了11个课题给地方人大研究,其中“《电商税收研究》”是课题之一。
负责《电子交易信息安全保障制度研究》课题(上述11个课题之一)的刘春泉律师告诉时代周报记者,电商税收是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在立法部门召开的研讨会上,也有人专门提出电商税收的问题。”
“电商征税应该分开来看,天猫上的卖家大多是企业,目前已有相应的税收政策;而淘宝卖家从来不是免税的,而是按照现行政策,他们大多数不符合交税条件。”刘春泉说,“根据我获得的信息,国家不会为淘宝卖家单独设立税种,否则月营业额不足3万元的卖家在线下免税,到了线上反而要交‘淘宝税’。这无异于歧视电子商务。”
而在刘天永看来,电商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对其税收监管的难度较大。目前的状态是,部分负有纳税义务的电商没有完全履行其纳税义务,因此加强对电商的税收征管是立法关注的重点。
事实上,有天猫商家告诉时代周报记者:“如果税务部门一直都严格征管,那么大家都按照规则玩,这是不要紧的。但怕就怕突然补税。因为现在很多大卖家都刷单,如果1000万元的销售额中有500万元是刷出来的,而税务部门突击检查,要求商家对这部分补税,那么店家就要哭死了。”
而刘春泉认为,逃税问题不是电子商务带来的。相反,恰恰因为电子商务,所有交易在第三方平台上都有记录,如果税务部门未来加强与电商平台的合作,反而能在税收征管和税收稽查上获得更多便利。
——链接——
国外电商纳税吗?
欧盟: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凡在欧盟境内网上购物,增值税将执行买家所在地税率。这一规定旨在打击非法竞争。
美国:各州基本都要缴消费税,网购时商家会直接将税金计入消费者应缴税款总额。2013年美国国会参议院通过《2013市场公平法案》,规定美国各州政府可以对电商跨区进行征税。
英国:法律明确规定,所有在线销售商品都需要缴纳增值税,税率与实体经营一致,一般标准税率达17.5%,优惠税率5%。
澳大利亚:一直以来对电商和实体店铺一样征税。在澳大利亚网上购物之后,买家会收到电商发来的收据,收据中注明政府扣税的情况。
韩国:在电商征税方面,网店和商场在缴税上标准是一致的,除了各种基本税,还要缴纳10%的增值税。
日本:已确定2015年度税制改革大纲,从10月起通过互联网购自海外的电子书及音乐服务等将被征收消费税。新制度下,企业所在地无论在哪儿,只要购买商品者身处国内,将一律征税。一般的做法是消费税将被加到商品价格中去,由消费者承担。
资料整理 胡非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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