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当作“黑车” 滴滴顺风车“冤枉”吗?
- 发布时间:2015-07-06 09:33: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磊
近日,北京的“滴滴顺风车”车主田先生有些郁闷。他通过“滴滴顺风车”软件联系上乘客,却因与乘客发生争执,遭到乘客举报,被执法人员以非法运营为由扣押车辆。最终,田先生缴纳1.5万元罚款,领回了自己的爱车。
“滴滴顺风车”是滴滴企业于今年4月推出的一种拼车软件。近期,各地频繁曝出顺风车车主被当作“黑车”司机受到处罚的新闻,顺风车和“黑车”如何界定?如何看待“滴滴顺风车”等网上叫车软件对传统出租车行业的冲击?交警部门一罚了之能解决问题吗?本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滴滴顺风车”的APP设计合理吗
据了解,“滴滴顺风车”是利用大数据算法和先进的匹配技术,一对一连接每一位愿意结伴同行的车主和乘客。车主可通过产品选项,预设好路线;乘客亦可通过APP输入自己上下车的地点;顺风车产品将会根据双方的路线自行匹配车主和乘客及需要支付的费用,从而实现顺路同行的目的。
根据《北京市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意见》,小客车合乘是指出行线路相同的人共同搭乘其中一人小客车的出行方式,按照是否分摊费用,分为公益型合乘和互助型合乘;按照合乘方式,分为上下班通勤的长期合乘和节假日返乡、旅游的长途合乘。
记者注意到,田先生的行为被认定为非法营运的原因之一是,乘客需要缴纳的费用高于拼车的标准。而在“滴滴顺风车”APP中,费用是系统自动计算好的。也就是说,即使田先生的行为符合三同(同一方向、同一出发点、同一目的地)中的任何一点,也可能会因收费过高被认定为非法营运行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认为,滴滴公司应该按照《北京市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意见》的规定设计出符合北京交通实际的收费标准,如果顺风车车主仅因收费高于拼车标准受罚,可以向滴滴公司主张权益。
今年1月起,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大力打击利用互联网和手机软件从事非法运营的社会车辆。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多个软件提供专车服务,实际上就是变相为乘客提供了“黑车”。这是北京官方首次公开认定私家车通过打车软件拉活属于非法运营。
“滴滴顺风车”的出现迎合了社会需求,因此迅速被公众接受。毋庸置疑,相当一部分“滴滴顺风车”车主与乘客搭顺风车之间的行为确实符合《北京市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意见》,属于政府鼓励的拼车行为。
《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张新宝也认为,如果仅仅是搭顺风车、车主不收钱或者仅仅收点油钱的“拼车”行为不是经营行为,不涉及特许经营、不正当竞争等问题,法律完全可以不用规制。但如果演变成为一种运营的行为方式,就与现有的行政管理规定冲突,就需要规制。
改革出租车行业,需要放开私家车参与运营吗
“新型的网上叫车方式既满足了消费者多样化的出行需求,也解决了部分大城市‘打车难’的问题,受到很多消费者的欢迎。毫无疑问,新兴的打车软件、网上叫车服务确实对传统的出租车行业提出了一个不小的冲击和挑战,政府面临着如何均衡诸多利益的课题。”杨建顺说。
在现代城市生活中,拼车对缓解城市拥堵、减轻大气污染、高效利用资源、扩大社会成员交往面等有一系列的益处。在一些国家和地区都予以鼓励,如新加坡、德国等。但与此同时,6月25日,法国宣布全面禁止Uber(一个按需服务的叫车网站,每一个有需求的用户向Uber发送请求,从而找到自己的私人司机进而再购买私家车搭乘服务)的经营。
“政府鼓励那些真正按照《北京市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意见》出行的市民的行为。虽然出租车行业目前存在诸多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但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没有改变之前,仍然不能允许私家车参与运营,目前看来,短期内也不太可能放开。这里面临着两种不同的规制价值协调和均衡的问题———一方面,作为经济规制的运营参与,应当尽可能放宽条件、降低门槛,给予鼓励、指导、支持;另一方面,作为社会规制的运营安全,应当尽可能强调资质资格条件限制,科学设置相应的保障措施,包括提高门槛,在入口处设置许可认可等机制,尤其是需要加强和完善全过程监管,切实做到放心、安心、安全。”杨建顺告诉记者,“大多数消费者都只看到网上叫车软件的便捷、舒适、低成本,却忽视了最重要的安全性。出租车行业是特许经营行业,对司机资质和车辆养护的要求都高于普通的私家车,符合这些要求的出租车才允许运营。我们不能只顾方便,不要安全。此外,在目前缺乏相应规范支持的情况下,私家车参与运营不仅可能导致恶意竞争,导致各相关利益群体之间矛盾激化,而且还可能构成偷逃税的行为,导致对国家利益的损害。”
解决问题岂能止于“一罚了之”
一方面是公众的出行需求,一方面是政策法律的不允许,仅仅靠出现问题严格执法、“一罚了之”能解决问题吗?
杨建顺认为,不符合《北京市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意见》的拼车行为必须被依法打击,在没有法律依据之前,“滴滴顺风车”等利用电子软件的叫车行为是不被允许的。“当然,政府也应积极论证现行制度存在的利弊关系,并制定相应的规则,促进出租车行业的改革和完善;同时,应当对将所谓‘三同’作为顺风车判断标准的做法进行反思,根据顺风车领域的自身规律性,确认并继续坚持‘同一方向’这一要素,并对‘同一出发点’和‘同一目的地’等判断标准予以宽松解释,允许在同一方向上的途中拼车、途中下车等情形。总之,不能一罚了之,而要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惩处违法行为和推进制度改革。一方面,对违反现行法规的私家车参与运营活动的虚假‘顺风车’行为,要依法予以惩处,不应因为其有‘社会需求’等理由而姑息放任;另一方面,要重视其有‘社会需求’等理由,按照该领域的自身规律性来修改和完善关于‘顺风车’的《北京市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意见》等,并尽早制定更高层级、具有更强规范效力的相关法规范。”
与杨建顺的意见不同,张新宝认为,现实中,交通管理部门试图通过严格执法来扼杀“专车”“滴滴拼车”等类似经营活动,维护出租车行业的利益,但是效果并不好,有些执法行为甚至招致强烈反弹,影响了公众正常的交通和生活秩序。正确的应对之道是国家高层对此进行调查研究,检讨现有的出租车专营制度是否合理,如何将“滴滴顺风车”等软件纳入合法营运轨道。
无论如何,政府面对“滴滴顺风车”等新生事物需引起高度重视,无论是接纳、吸收还是严格限制,改革出租车行业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