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非法集资今年涉案近24亿
- 发布时间:2015-11-27 08:22:36 来源:南方日报 责任编辑:书海
业内期望监管部门尽快制定P2P细则。鲁力 摄
今年9月初,深圳警方带走国湘资本和融金所负责人之后,引发跑P2P行业巨震,此后引起自查潮。11月26日,深圳警方今年首次召开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诈骗工作新闻发布会,吸引了大量媒体。
深圳经侦相关负责人称,P2P网络借贷行业因为无标准、无门槛、无监管,导致业内出现利诱性、公开信、不特定性及违法性现象明显,引起经侦今年高度重视并严厉防范和打击。同时,深圳经侦及一些P2P业内人士表示,正在密切关注并盼望监管部门制定P2P网贷行业的监管细则。
P2P平台工商登记无确数
记者从一份警方提供的材料中,了解到警方关注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的查处情况。
材料介绍,2012年以来,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新兴金融业态在国内迅速发展,一方面拓宽投资渠道、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另一方面,由于网贷平台低门槛、无监管,极易蕴藏非法集资等犯罪风险问题。
按深圳经侦理解,P2P即“个人对个人”提供借贷平台服务的商业模式。其核心就是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络平台,有闲置资金出借的个人和有贷款需求的个人可在该平台发布借贷信息,网贷平台作为中介方撮合借贷双方自行匹配完成借贷过程,并向双方收取服务费获利。深圳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迅速,民间借贷活跃,也是国内P2P网贷发达地区。
经侦介绍,目前,P2P平台是一般的非前置性审批普通工商企业,以投资担保、电子商务、金融服务、资产管理等企业名称工商登记注册,无法通过工商査询获取准确底数。
今年立案涉4.5万投资人
据近期的第一网贷报告显示,纳入中国P2P网贷指数统计的P2P网贷平台深圳有444家,占全国15.28%,全国排名第二,2015年1-8月全国P2P网贷成交额 5170.39亿元,深圳P2P网贷成交额1375.58亿元。
由于网贷平台低门槛、无监管,行业存在野蛮生长的乱象。自2013年10月以来,网贷平台倒闭、跑路等问题在深圳频发,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2015年以来,深圳公安机关以开展“5+3”专项行动为契机,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共立案査处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案件44宗,破案34宗,逮捕犯罪嫌疑人113人,移送审査起诉26宗84人,经初步统计,涉及投资者4.5万多人,涉及金额约23.7多亿元。
每逢年底,借贷业务问题处于高发期,深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二大队大队长胥斌向南方日报记者介绍,警方对P2P依然处于严打状态。P2P业内人士认为,以往,非法集资诈骗案件考虑到涉及群体性事件,立案时经侦更为谨慎,以维稳工作为主。而深圳经侦相关人士介绍,现在有群众报案,P2P平台只要触及红线,经侦就会介入调查。
-分析
P2P自建资金池,风险急剧放大
今年以来,深圳P2P网络借贷领域的非法集资案件占总数的37.8%。从深圳经侦办案情况来看,网贷公司虚构借款项目自融资金、归集资金设资金池、提供担保、占用投资者资金等触及红线的行为十分突出,使得非法集资、诈骗等风险急剧放大。
网络借贷涉嫌非法集资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发布虚假借款标的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第二,设资金池。一些网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第三,一些网贷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
-相关
非法集资有境内外不法分子勾结
深圳经侦在26日的发布会上介绍,今年1至10月份,共破获非法集资案件103起,同比上升368.1%;刑事拘留376人,同比上升559.6%;逮捕316人,同比上升485.1%;对跨区域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发起全国集群战役5起。
据经侦的一份上报材料显示,深圳非法集资犯罪由现实社会向互联网虚拟社会蔓延,网上、网下结合。一些职业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隐藏在幕后操纵犯罪,在境外注册公司,设立资金盘,并将客户数据服务器托管在境外,境内外不法分子相互勾结,以投资虚拟货币、原始股权、网络商城、金融互助社区等名义,通过拉人头提成等传销手法在境内发展投资者,利用境内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来骗取其信任。
-典型案例
虚设平板电脑租赁项目 非法吸资9000万元
2015年8月5日,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联合南山分局成功破获省厅督办“利剑3号”大案--深圳市鲁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深圳鲁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初成立,犯罪嫌疑人王某民为法人代表。2013年底至2015年期间,鲁某某公司在广州、上海、湖北等地下设分公司,负责以投资平板电脑租赁项目吸引群众投资。
公司以每3000元购买一台平板电脑为一份投资标的,作为其公司平板电脑机场租赁项目。投资人先签定租赁经营合同,合同的内容包含两项,第一项是投资人以3000元每台的价格购买鲁某某公司的平板电脑;第二项是投资人再以租赁方式委托鲁某某公司将所购买的平板电脑用于鲁某某公司在国内机场安检区及民用航空飞机内的租赁业务,鲁某某公司每月返还被害人租金(实际就是投资金额的利息),合同期限满后,鲁某某公司再以1700元或2250元每台的价格回购被害人所购的平板电脑。
同时,犯罪嫌疑人王某民对外谎称,鲁某某公司为深圳市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上市企业,上市前预期收益18%-24%。
鲁某某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将吸收得来的钱转至犯罪嫌疑人王某民的个人账号,共非法吸收投资款约9000万元人民币。
撰文:南方日报记者 李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