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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代驾虚假陈述 被法院罚款百万

  • 发布时间:2016-05-30 07:06:00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书海

  司机李某在搭载乘客徐某时发生车祸,李某对车祸负全责。徐某认为,李某是e代驾公司司机,e代驾公司应该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e代驾公司则强调自己只是提供代驾信息服务的平台,与李某不存在雇佣关系。一审法院认定e代驾无需担责,徐某上诉至北京三中院。昨天三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认为无法认定李某和e代驾存在雇佣关系,但e代驾对李某的车辆负有审核责任,故判决e代驾负有连带赔偿责任。此外,由于e代驾在案件审理中虚假陈述,三中院决定对其罚款100万元。

  代驾司机出车祸

  该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李某是否与e代驾公司存在雇佣关系。

  原告徐某称,他事发前也是该代驾公司司机,当天他正在从事代驾业务,从三里屯驾驶车辆将一位车主送回望京。由于他需要再次返回三里屯寻找下一单生意,便通过代驾公司的一套内部手机软件系统联系到返程车司机李某,徐某称李某专门将逗留在望京地区的代驾司机送回三里屯等地。

  徐某还表示,李某驾驶的富康车并没有保险,也没有办理过户。e代驾公司并未严格审查,因此负有责任。肇事司机李某称,其手机中拥有e代驾开发的软件,其受雇于e代驾公司。

  而e代驾公司则表示,公司作为专门提供代驾信息服务的平台,负责撮合乘客和司机找到对方,e代驾仅仅起到信息传导作用,承担的是居间服务角色,与李某不存在雇佣关系,不应承担责任。e代驾公司对法院称,李某手机中的软件并非e代驾开发和运营。

  法院不认定雇佣关系

  5月27日,三中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宣判,法院认为不足以认定司机李某与e代驾公司存在雇佣关系。但e代驾公司未能审核出李某车辆不符合规定,依法应判令e代驾与李某对徐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中院决定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判决李某赔偿徐某50余万元,e代驾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中院表示,约车平台和司机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要看司机是否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所提供劳动是否是平台业务的组成部分。如果平台和司机之间约定底薪、提成等,要求司机在固定时间必须上线接活,并与之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双方就可能构成劳动或雇佣关系。

  如果司机自由度很大,不受平台管理,司机本身从事其他工作,那么双方可能不存在劳动或雇佣关系。

  e代驾虚假陈述被罚百万

  该案二审出现戏剧性一幕,庭审后,三中院决定对e代驾公司罚款。

  三中院认为,庭审时,e代驾不认可李某持有手机中的拼车软件系由其开发运行维护。经查,李某手机中的软件确由e代驾公司开发运营维护,e代驾构成虚假陈述影响案件程序进程,对其罚款一百万元。文/本报记者 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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