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草案稿已形成 跨境电商要重监管
- 发布时间:2016-03-11 08:23:05 来源:光明网 责任编辑:王磊
随着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愈发突出,与之相匹配的法律条文也已经初露真容。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乌日图昨日表示,2013年底正式启动立法工作的《电子商务法》已经列入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目前已经形成法律草案稿。针对近年来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频繁出现的假冒伪劣、虚假打折等现象,乌日图表示,电商平台的连带责任问题以及数据信息的保护问题等都将通过法律形式加以规范。
平台追责界定身份是关键
据中消协在去年“双12”前夕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在93款“双11”标示折扣力度相对较大的商品中,在“双12”前夕有32款仍能以不高于“双11”的价格购买,超四成商品价格不涨反降。
“伪打折”、假冒伪劣等现象屡见不鲜,一方面是因为商家诚信缺失,另一方面,作为承接各家电商、网店的载体,电商平台也难辞其咎。对此,乌日图表示,一些在电子商务发展中新遇到的问题,比如电商的平台责任问题等都需要通过法律加以规范。言外之意无外乎就是已经形成草案的《电子商务法》将对电商平台追责机制进行更细化的规定。
北京工商大学商业经济研究所所长洪涛告诉北京商报记者,电商平台也分两种,一种是淘宝那种只提供平台服务的平台,另一类是如京东等既有自营板块,同时也给一些商家提供服务的平台。但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平台在提供服务的同时都收取了一定费用,那么从权责的角度来讲,电商平台都应当成为交易出现问题时的第一责任人。“平台对于商户和商品都有一套筛选机制,如果通过筛选的商户和商品再出现问题,平台肯定要担责。”洪涛表示。
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电子商务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薛军则表示,平台是否该担责应该根据网络交易中介者的参与程度和身份来界定责任。“如果消费者发现商品有问题,并要求平台下架商品,或者查封店铺时,平台应当积极履行这方面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平台原则上可以免责。但如果平台以某种方式参与交易,比如成为广告推荐者,那么平台所负的责任也要相应加重。”薛军说。
信息保护既抓源头也靠监督
置身于大网络、大信息时代,用户的个人隐私往往自身难保,网购、海淘更是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渠道。面对铺天盖地、不知来源的垃圾信息推送以及潜在的诈骗风险,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又该如何保障?
实际上,针对消费者隐私泄露问题,国内已出台过相关的法规办法。去年“3·15”,由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正式实施。其中规定,经营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将受到处罚。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民革江苏省副主委、河海大学副校长陈星莺建议,应加强对数据源头的管理。他表示,应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电商监管平台及数据库,建立组织机构代码、个人身份证的电商实名认证制度。此外,他还鼓励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发布对电商品牌和电商的专业信用评价,用口碑和信用形成诚信交易的生态圈。
洪涛则建议,除了要给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加密之外,电商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商品质量问题、商家失信情况以及消费者维权等信息也要及时公开、交换和共享,形成多方监督,共同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
事实上,业内一直呼吁应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进程。但在薛军看来,完全可以利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契机,把个人信息保护所涉及的主要问题予以规范和明确,这也能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提供经验和前提。
跨境电商要“轻”立法重监管
谈及电子商务,就不得不提跨境电商。实际上,在《电子商务法》草案中,就设有专门针对跨境电商的一个章节。不过北京商报记者采访的多位业内专家均表示,对于跨境电商的立法不应过于细致,制定出一系列原则性的法律即可。
薛军认为,因为跨境电商所涉及到的部门过多,目前主要是通过法律来确定一些协调机制等内容,可以说是一个框架。“电子商务立法的层级比较高,不太可能规定得过细,而在跨境电商方面,更需要海关、税务、检验检疫等多部门互相协调。”薛军说。
“由于跨境电商的发展是日新月异的,创新能力和变化也无确定轨迹可循,”商务部电子商务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赵萍说道,正因为如此,这方面法律的制定也无法特别具备前瞻性。相对的,为了不给跨境电商套上沉重的枷锁,鼓励跨境电商能够自主创新发展,与之对应的法律尽量规定一些原则性问题即可,因为通过事后监管同样可以达到把控和约束的目的。
而在洪涛看来,有关跨境电商方面的立法不能只着眼于国内,同样也要跟国际上的相关法律进行对接和适配。“跨境电商经常会涉及到双边及多边的贸易规则,因此,新的法律既不能和现行的法律在实质内容上产生冲突,同时也要严格执行国际贸易通用的法律和规则。”洪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