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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委约谈滴滴:智者作法愚者制焉

  • 发布时间:2015-06-05 14:53:52  来源:环球网  作者:朱巍  责任编辑:王磊

  当年,秦孝公考虑是否变法的时候,卫鞅曾以“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贤者更礼,不肖者拘焉。”精彩答辩,彻底打消了孝公的疑虑。这段话的意思就是,智慧的政府,应该立法去适应新的发展,愚蠢的政府,才会在明知法律已经不适应发展的情况下,被旧法束缚。同样,贤能的人会根据时代变更礼仪,愚蠢的人才会被旧礼所约束。

  众所周知,卫鞅是战国时期的法家代表人物。法家的理念并非仅是法律面前人人人平等,更是强调将法与社会有机融合起来,让法律成为社会进步的手段,不能成为社会发展的阻碍。因此,卫鞅曾提出“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的科学论断。正是因为卫鞅主政时期的法律改革,才使得秦国成为七国中变法最为彻底的国家,让一个曾经的“西戎”在百年后完成统一中国的大业。

  这一段“智者作法,愚者制焉”的变法佳话,已经过去两千多年。现在看来,这句话似乎并未过时,还非常有必要再次拿出来“应景”。

  互联网已经成为世界产业革命发展的最前端浪潮,特别是互联网+,已经成为打开工业4.0时代的试金石。全世界范围内,关于大数据和互联网+发展和改革的思潮越来越激烈。所有人都知道,中国因历史积弱,错过了工业1.0(蒸汽机革命)和2.0(电气化革命)发展的黄金时期,在工业3.0时代(信息化革命)前端,中国通过一系列的拨乱反正,重新赶上了这个时代。改革开放已经三十多年,我们积累的成果虽然耀耀闪亮,但仍处于“世界工厂”的较为低端发展模式。传统工业强国仍虎踞龙盘,咄咄逼人。

  互联网+为代表的工业4.0时代是一个历史机遇,全世界产业革命都处于同一起跑线上,互联网+对于任何国家来说都是一种新事物。互联网+的这种新技术和新理念,必将在全产业和全世界范围引发新的改革浪潮,产生的结果一定是强国之路的重新洗牌。中国在3.0时代并未落下,甚至位列翘楚。据统计,世界前十大互联网公司,中国占据4家,前二十大互联网公司,中国占据半壁江山。这些成果都与国家政策的鼓励和法律制度的灵活性分不开。

  互联网+与+互联网本质不同,前者是工业4.0时代的特点,而后者还是3.0时代的产物。换句话说,3.0时代的互联网仍是工具性质,还属于传统产业的传播工具或平台;4.0时代则不同,互联网变为产业的主体,其他传统行业变为信息化的工具。一言蔽之,互联网+的4.0时代中,互联网公司将变为传统产业的核心,数据不再仅是信息化的代名词,而是生产之目的,经济之标尺,发展之重心。

  从实践看,目前最典型的互联网+的产业就是网络租车服务。出租车行业诞生于工业2.0时代,在工业3.0时代后期出现了出租车的网络叫车平台,在4.0时代则出现了专车、快车等服务类型。专车区别于3.0之前年代的特征在于,互联网已经从单纯的工具,变为整合出行车辆资源的主体。在这个新时代,租车市场发生了“反转性”变化,从出租车供方市场,转化为用户的需方市场。网络供求关系信息敏感性,远比市场规律更为准确,城市所需的出租车变量,交给数据,由用户多少实时变化。这不仅会改变计划经济理念,对出租车市场需求的误判,也会改变出租车的经营模式,一个城市需要多少出租车,何时增多或何时递减,都由用户的数据来左右。更为可贵的是,互联网也将用户与社会闲置车辆结合起来,减少出行压力,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大气环境。从用户体验来说,专车、快车等带着互联网+基因的新模式,远比传统僵硬的“一刀切”式的出租车更贴心,更便利。

  然而,就是在这种产业变革发展和社会刚需的大背景下,互联网+的出行模式遭到不少地方政府的遏制。6月2日北京交委约谈了滴滴公司,明确提出快车和专车等模式都系“违法”。这就意味着,这种顺应民意,合乎时代发展方向的互联网+模式将面临来自政府的严重阻力。

  北京交委所言的“违法”,指的是专车等网络租车行为,违反了北京市1997年颁布的《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2012年颁布的《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这两个行政法规在法律位阶上属于地方性法规,应该受到上位法的约束。《行政许可法》是前两个地方性法规的上位法,该法第11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这里非常明显的强调了行政许可设立的前置性标准,这个标准并非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技术、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变化的。这一条也是判断设立行政许可是否“不合时宜”的重要标准。

  互联网+本身如同李克强总理说的那样,是一个“风口”,目前我们正处于这个风口当中,中国能否抓住这个历史性机遇,将决定我们能否实现“弯道超车”的夙愿。工业4.0时代已经被开启,时代在向前发展,如果这都不算是“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的话,真不知道什么事情才算得上是发展趋势。同时,专车等网络新兴叫车服务,得到了绝大多数民众的支持,也充分调动了各方社会资源,缓解了北京交通拥堵情况和环保压力。这都完全符合《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是否设定行政许可的标准问题。然而,北京交委仍然对专车等新事物带来“无与伦比”的好处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却紧紧抓住北京市那两个过时的地方性法规,这不禁让人感到遗憾。

  两千多年前卫鞅“智者作法,愚者制焉”的表述并非是诡辩,这几千年来发生的多少事物已经反复印证了法律要因时而变的道理。特别是对近代积弱已久的中国而言,更应感同身受,从赵武灵王的胡服骑射,到宋代王安石变法,从雍正的摊丁入亩,到清末百日维新。这里正反两方面论据都已经非常充分,只有顺势而为,才能确保社会发展速度,也只有因时而变,才能保证不被时代发展所羁绊。

  北京交委的这次约谈态度,没有体现出互联网+的发展趋势,没有反应出公众对更好的出行方式的积极追求。在约谈最后,有关部门表示“北京市鼓励创新出租车服务模式,一方面,出租车企业应适应市场需要,提供多层次服务,另一方面,网络平台也应依法规范开展合法业务,共同构建依法合规的良好运输市场秩序”。这里“有关部门”提到的所谓创新模式,更多指的是3.0时代模式,还是让互联网“回归”到“工具”范畴。必须强调,这绝不是什么“创新”,更多的是在因循守旧。互联网+所需要的并不单纯是技术的发展,而是政府治理理念的变革。这将决定政府在互联网+发展阶段,到底是作为“+号”,还是“-号”。

  说到底,政府在互联网+发展萌芽时期必须要转换治理思路,这并不是说政府对专车等新事物就“撒手不管”,而是要做到有效的监管。从政府监管层面上讲,不是去用旧的法律制度去扼杀新事物,或者将新事物“拉回”成旧事物。政府应该做的是如何保障用户权益,如何强调新事物的有序发展。例如,专车司机的资质问题,是否应该加强对专车司机是否有犯罪记录、酒驾、重大交通事故、精神疾病、暴力史等情形监管,杜绝不合格的人员进入到专车行业。再比如,政府是否应该强调专车等网络叫车的足额商业保险问题,是否应协调督促商业保险机构与专车这种新事物合作,减少事故风险等等。

  总之,看待一个新事物是否值得去鼓励和帮助,政府应该站在更高的角度,以是否合乎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是否符合社会发展趋势来衡量,而不是去僵硬的适用过时的法律。北京交委的这次约谈,整篇谈论的都是所谓的“违法”问题,对专车的积极作用和公众呼声闭口不谈,这不符合服务型政府的治理理念。政府的简政放权,放下的不单纯是“权”,更应是“利益”,放弃出租车这块行政许可带来的些许利益,可能会带来整个北京交通的便利和互联网+产业的希望,这个买卖很划算,何乐不为呢?

  本文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朱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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