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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编辑收19万 违规删帖获刑6年

  • 发布时间:2014-09-23 08:52:37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书海

  

  

京华时报制图谢瑶

  □受贿罪收受19.4万余元删负面帖

  ◎依时效收800至1000元

  腾讯网站编辑王某违规帮个人及公司删帖,收受对方给予的钱款19.4万余元。王某还行贿搜狐网安中心高级经理何某46.95万元,让对方帮忙删新闻。近日,市二中院终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年。

  京华时报记者裴晓兰

  王某现年31岁,2007年下半年到腾讯北京公司当编辑,案发前是腾讯网新闻中心健康频道编辑,主要工作内容是医疗方面的新闻发布,医院科室的合作。王某对所管理的新闻频道、公益频道、评论频道、天气频道等4个板块有权力删除、发布信息。依据公司删帖规定:“员工入职时都进行过培训和考试,正常删帖是不收费的,但都需要由相关领导进行审批”。

  丰台法院判决认定,2012年2月至8月间,王某利用担任腾讯网站编辑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李某给予的127350元,帮助其删除腾讯网的网络信息。李某是王某认识的女网友。李某证言称,她需要删除腾讯网的帖子,就与王某通过电话和QQ联系。当时王某没有告诉她真名,网名是“网络编辑”或者“门户编辑”。王某的收费标准一般是删一条新闻800元到1000元,主要看时间新旧。她通过工商银行账户给王某打钱。王某收钱没有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而是用同学名下的银行卡。该卡的历史明细清单显示,2012年2月27日至2012年8月8日,李某的账户向王某所使用的银行卡转账53笔,共计127350元。

  李某供称,她是山东农民,曾在一家不知名的网站做过网络营销,离职后从2011年六七月开始在家单干。她在网上的“危机公关群”发布信息,称自己可以从事删帖和发软文服务,并留下手机号。联系她的主要是公司和企业,希望她帮忙删除有关负面新闻和贴吧内的负面信息,她再联系网站的编辑帮忙删帖。

  法院查明,李某除了行贿腾讯网的王某,还行贿过新浪网的人员,让对方帮忙删除在新浪博客和论坛内的负面信息。李某的行贿数额被认定为34.6万余元,其中包括向王某行贿的127350元。目前,李某被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刑2年。

  ◎帮广告公司删帖收6.71万

  2012年8月24日,王某被查获归案。经过调查,王某除了帮个人删帖,还帮公司有偿删帖。

  丰台法院判决认定,2011年8月至2012年8月间,王某利用担任腾讯网站编辑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北京雅歌时代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新讯天下(北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给予的6.71万元,帮助其删除腾讯网的网络信息。

  涉案广告公司的人员证言称,2010年,王某主动加他们QQ号,自称腾讯网的工作人员,可以帮助删除腾讯网的新闻。当公司客户有想删除的帖子后,他们就把相关链接通过QQ发给王某,如果能做,王某当天就能把帖子删除,每删一条费用在1500元左右。公司领导签字同意后,财务人员会将钱打到王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内。经过查询账户明细,王某共计收取上述公司汇款6.71万元。

  王某在供述时,对于收费标准与证人证言有差距。他说,自己从2011年底开始帮人删帖。当有人联系他删除一些负面信息,他先判断是否符合删除标准,如果符合他就自己删除,有时免费删除,有时收费,每条收费500元到1000元。

  目前,北京雅歌时代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新讯天下(北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及单位相关责任人,也已被追究刑责,他们被认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00万余元,其中包括向王某行贿的6.71万元。

  行贿罪给搜狐一经理47万删新闻

  王某说,对于他没有权限删除的帖子,他就在QQ群里找别人删除,对方能免费最好,如果不能免费,他就让找他帮忙的人先把钱汇到他账户里,他再全额转给删帖人,他从中不收一分钱。

  法院查明,2009年11月至2012年5月间,王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删除有关的网络信息,向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安中心高级经理何某行贿46.95万元。

  何某供称,2010年,他在一次网站人员饭局上认识了王某。

  王某经常找其帮忙删除搜狐网财经板块的新闻,每次都是删两条左右。收到王某短信后,何某会将短信转发给搜狐网安中心当班的人,让他们帮忙删除。每次删完,王某都会给何某或其母亲的银行卡内打钱。有一次删除两条财经板块的新闻,王某给何某打了5000元钱。

  何某被丰台法院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101.5万元、行贿15.6万元,其中受贿金额包括收受王某给予的46.95万元。日前,何某被法院判刑8年。

  □一审判6年 上诉被驳回

  2014年5月27日,丰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5年;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6年。

  王某提出上诉,称其实际收受李某的删帖费用为1.89万元,收受广告公司的删帖费用为0.96万元,向何某支付删帖费用在5.75万元至12.6万元之间。一审判决误将软文推广费等资金全部计入删帖费用中,误将删除其它网站信息的费用计入删除腾讯网信息费用中,部分受贿、行贿金额重复计算,双重定罪。此案还缺乏删帖记录这一直接证据,定案证据严重不足。

  市二中院审理后于9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王某的上述理由并无证据支持。本案不仅有王某使用的银行卡历史明细清单、行贿人银行卡历史明细清单等转账资料证明转账的具体金额,还有李某、何某等人的证言及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能证明王某收受删帖费用和支付删帖费用。且转账资料证明的转账金额,与李某、何某等人的生效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已确认的有关金额一致。

  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认定王某收受李某的删帖费用12.735万元、收受涉案公司的删帖费用6.71万元及向何某支付删帖费用46.95万元的事实,缺乏删帖记录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王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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