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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残次品频出猫腻多:2000元电脑报9万

  • 发布时间:2014-10-23 09:13:18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陈刚 潘晔  责任编辑:王磊

  敬老院里发现“黑心棉被”竟来自政府采购,供货单位没有此项经营项目,却能中标,劣质产品未经检验,就送给使用单位……专家认为,政府采购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正日益得到规范,但采购违规、采购残次品的现象仍然存在。应继续完善供应商资格审查、验收责任及惩处机制、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等制度,实施事前、事中和事后全面监控,有效防范采购风险。

  “黑心棉被”竟来自政府采购

  日前,江苏省质监局公布了2013-2014年度专项执法行动十大案例,其中引起广泛关注的,是一起涉及1800多床棉被的“黑心棉”事件。

  2013年5月,有市民举报,南京六合区的东沟敬老院和瓜埠敬老院采购的棉被存在质量问题。江苏省纤维检验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六合区东沟敬老院和瓜埠敬老院采购的棉被产品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这些的被(含被套)的填充料含有再加工纤维,标注全棉被套的纤维含量实为化纤。经检验,被套及棉胎为不合格品。

  “通俗地讲就是黑心棉,我们讲的严谨一点就是劣质纤维制品,是不能生活用的,事实上他这批货肯定是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江苏省质监局纤维检验局相关人士介绍。令人吃惊的是,这些“黑心棉被”竟然全是通过政府招标采购来的,并且还被分派给了养老院里的老人们使用。采购单位为六合区民政局,供货单位为南京遐丝雨服饰厂。

  目前,这批“黑心棉被”已经被责令回收、并做无害化焚烧处理。江苏省纤维检验局随即责令厂家停止销售这些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棉被和被套,没收厂家违法所得36922元,并罚款25万元。执法人员介绍,因为这起案件涉嫌犯罪,已经被移送到了司法机关进行后续调查处理。

  “残次品”缘何屡次“入围”?

  这并非孤例,今年9月湖南邵阳县也发生过类似的“怪事”:当地政府原本为学生更换10万套桌椅,却未想花1500万元招标采购的全是“次品”。湖南省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出具的报告显示,6家供应商的产品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近年来为何采购残次品的现象频出?

  “我们几乎每年都接触多起类似案件。”政府采购专家谷辽海认为,主要原因是政府采购过程中,对投标供应商资格审查不严。在南京“黑心棉事件”中,随后的调查发现,这批棉被单价140元、总价25万元,而供货单位南京遐丝雨服饰厂上并没有此项经营项目,却在招标采购中中标了,企业负责人在中标后,因为自己没有生产能力,就找到了南京金桥市场里的一家专卖店,这家专卖店又联系另外的厂家进行生产。并确定以每套67 .5元的价格、为南京遐丝雨服饰厂提供货源。最终以每套140元的价格提供给当地民政局,价格翻了一倍多。

  “一般政府采购都是找生产商采购,没有资质的企业都能蒙混过关,要么企业弄虚作假,要么是采购部门有漏洞。”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吕艳滨表示。

  其次,产品质量跟踪和监督验收环节也存在明显漏洞。谷辽海同时表示,目前来看,采购环节相对比较严谨,但是确定中标供应商之后,产品验收环节存在偷梁换柱、张冠李戴的现象,并不鲜见。

  “以次充好现象的出现,更多的是合同履行过程当中发生了问题。”南京睿海公共管理研究中心负责人周睿认为,政府采购存在的最大问题在前期环节和采购合同的履行环节。吕艳滨则认为,验货责任是采购方,产品质量出现问题,要么是疏于管理、要么是内外串通。

  而在湖南邵阳的“次品”桌椅事件中,虽然当地否认招标存在“猫腻”,并对各个环节的工作做出了解释,但仍被质疑未严格按照标书,对产品进行验收,直到投诉发生后才请人来鉴定。

  此外,价格“猫腻”也被认为是政府采购领域值得关注的问题。中国社科院发布的《法治蓝皮书(2013)》中关于“政府采购”的信息显示,部分地方政府采购办公用品过程中,有79.86%的商品高于市场价格。其中,最极端的一个例子是,一台普通的台式电脑,政府采购价达到惊人的9万多元,而市场价不过才2000多元,相差30多倍。吕艳滨表示,价格虚高现象不仅违背了引入招投标和协议供货制度的初衷,更严重损害了纳税人的权益。

  政府采购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

  业内专家认为,政府采购行为经过十余年的实践发展,从采购程序、采购组织上看,规范性已得到明显提高,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更具隐蔽性,应当继续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布、供应商资质认定、违规采购惩治的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投标供应商资格审查方面,一定要审查原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谷辽海表示,在政府招标采购实践中,通常要求提供的是复印件,这就为投标供应商造假提供了空间,实践当中这种情况也较为普遍,并且缺乏有效监督。

  “在验收环节,实践中有采购中心验收的、也有采购人验收的,如果供货方与采购人‘关系好’,就容易为腐败提供了空间。”谷辽海认为,产品验收环节还要进一步明确验收方及其法律责任,最终发现提供的产品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或者存在玩忽职守情节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目前这一点在《政府采购法》里并没有规定。

  周睿表示,在供应商围标、串标方式等方面表现得更为隐蔽,也对政府采购的把控能力不断提出挑战。目前政府采购中供应商所采用的围标、串标方式通常会根据政府采购文件中公布的评标办法,以及其他供应商可能报出的市场投标价进行反复演算,如此能保证围标成功的同时获得更多的中标收益。在此过程中参与围标、串标的供应商往往还掺杂其他一些隐蔽的围标、串标手段,增加了监管、查处的难度。

  吕艳滨等专家还认为,应当加强政府采购全过程预算及决算监控,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实施事前、事中和事后全面监控,提高采购的透明度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有效防范采购风险。相关调研显示,不少地方政府采购平台主动公开的信息很有限,有些采购平台虽也公布信息,但是避重就轻,未公布商品型号、具体配置和对应单价等核心信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和成本,容易造成采购失控,滋生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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