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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原副总裁创业两度被控侵权 坐牢1年后又回笼

  • 发布时间:2016-04-27 08:02:37  来源:东方网  作者:李亚坤  责任编辑:书海

陈奕泉

  华为公司高管陈奕泉于2014年曝出离职创业,但随后被指控在职期间就开设公司,侵犯华为公司一款视频通讯软件的著作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满释放后,陈奕泉又因为涉嫌侵犯华为公司商业秘密,再度遭到羁押,目前,该案尚在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

  南都记者李亚坤 通讯员李洋 王东兴

  华为公司高管陈奕泉于2014年曝出离职创业,但随后被指控在职期间就开设公司,侵犯华为公司一款视频通讯软件的著作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满释放后,陈奕泉又因为涉嫌侵犯华为公司商业秘密,再度遭到羁押,目前,该案尚在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

  华为高管辞职组建“博迪系”

  公开的报道显示,陈奕泉曾担任华为公司统一通信与协作产品线总裁,还于2013年以华为技术副总裁的身份出席了第六届国际物联网发展高峰论坛。

  2014年4月初举办的第五届中国物联网大会上,作为演讲嘉宾出席的陈奕泉身份已经变为华为公司原副总裁、中国可穿戴计算产业推进联盟(筹)执行理事长。在该次大会期间,陈奕泉向媒体披露,即将离开已经奋斗努力17年的华为公司,转投物联网行业。

  根据部分司法材料显示,陈奕泉辞职前,与多名华为公司管理人员商议,欲成立一个名为博迪的投资公司,组建“博迪系”。

  一份在华为心声社区上流传的反腐通报声称,“原UC&C产品线总裁陈奕泉,以亲友的名义在深圳和无锡等地注册开设了4家公司。”通报还指卷入案件的,除了陈奕泉之外,还有原PDT部长邓传宝、创新中心熊涛、周日明等人。南都记者获悉,一同卷入刑事案件的还包括原在华为担任通讯协同产品线副总裁的张洪浪。

  认定侵犯华为公司著作权

  之前,生效的终审判决认定了陈奕泉的犯罪事实。根据法院审理认定的犯罪事实显示,“博迪系”的架构中包括一家名为华思通的公司。

  前述人员邓传宝、陈奕泉、张洪浪鉴于华为公司已经停止网络视频会议运营这块业务,共同决策华思通公司主营业务为网络视频会议运营服务,邓传宝负责日常经营运作,而熊涛、周日明协助邓传宝负责无锡华思通的运营并入股华思通公司。

  这家公司与华为公司建立联系,通过申请,成为华为公司的独立软件开发合作合伙,并在华为公司Espace Meeting软件的基础上,开发出TELEUC网络视频会议系统。

  在获利上面,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显示,华思通公司在未购买华为公司Espace Meeting软件授权码的情况下,即开始提供TELEUC网络视频会议系统软件的租赁服务,获益101600元。

  同时,华思通公司还对外销售TELEUC网络视频会议系统,其中一单销售给中易创公司,金额计48400元,该次销售并未购买华为公司Espace Meeting软件授权码。

  而涉及沈阳同晟公司的一单中,合同金额176000元,该次销售是通过招投标进行的,华思通公司向华为公司申请了Espace Meeting软件的投标资料,并在安装时向华为公司的代理商申请了临时许可,最终授权码并未安装即案发。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之前做出的终审判决,认为华思通公司销售给沈阳公司的17 。6万元业务,取得过华为的临时许可,不排除华思通公司后续获得正式许可,未予认定一审认定的该笔侵权数额,最终认定的犯罪数额在15万元。二审由此在量刑上对多人予以了减轻。

  但是对于陈奕泉,二审认为其并非一审认定的从犯,在量刑上维持了一审的认定,其获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华为前高管窃取华为健康手环资料?

  该案一审判决在2015年7月做出,陈奕泉于同年11月已经刑满释放。不过,陈奕泉获释之后,又被指涉嫌侵害华为公司的商业秘密,再度被警方羁押。

  而南都记者看到华为心声社区的反腐通报中称,陈奕泉非法获取某产品源代码,将公司的两项知识产权成果登记为深圳某公司的专利,将侵权行为公示于国家专利网上,明目张胆地侵权。严重侵犯华为公司知识产权。

  知情人告诉南都记者,陈奕泉与张洪浪确实卷入该案,涉嫌窃取华为公司的ihealth项目资料,被指控侵犯华为公司商业秘密罪,目前该案由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陈奕泉与张洪浪再度面临刑事指控的可能。

  网络上有消息称,陈奕泉尚未辞职之时就以亲友的名义成立深圳市博迪物联技术有限公司,窃取华为公司的ihealth项目全部开发文档和源代码,进行修改后,开发和销售ibody健康手环产品和ibody运动手机应用软件。

  一年1143人涉知识产权案件被判刑离职创业需谨慎

  审理该案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李洋告诉南都记者,高科技企业员工离职创业过程中,一般会利用所离职企业的资源降低创业成本,增加创业成功几率。因而,在审理此类离职创业人员侵害所离职企业知识产权案件中,应注意正确区分侵权行为与正常的交易行为,真正做到疑罪从无的刑事处罚原则。该案二审之所以减去一审认定的部分犯罪数额,正是基于疑罪从无刑事处罚原则。

  李洋还告诉南都记者,类似的离职创业行为,存在侵犯原企业知识产权的风险,很多离职员工只知道该类行为不对,但是没有想到会如此严重,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对外发布《深圳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5.5-2016.4)》白皮书显示,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深圳两级法院,新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834件(同比下降14.55%),审结868件(含旧存,同比上升3.33%),依法对1143人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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