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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可否募捐 还需法律实施细则

  • 发布时间:2016-03-14 09:01:06  来源:光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磊

  微信圈可否募捐,还需要法律实施细则来明确,因为微信圈既是熟人圈,也会一圈一圈地向不熟悉人群扩展,既具有私人性,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公共性。

  如果是个人为了私人利益而求助,不会违法,因为法无禁止即可为,公众在接收到这样的求助信息后需要自己理性判断并做出行动。但如果求助是假的,肯定要按照刑法等法律法规来进行处罚,有关人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是以帮助他人的名义而发起公开募捐,则应当纳入法律规制的范畴。

  我们原来基金会分为公募和私募,在国际上很少这么提。什么是公,什么是私?都是为了公益慈善事业。所以现在把非公开募捐改称为定向募捐,指的是募捐活动面向特定的募捐对象,而不是非特定的社会公众。

  13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的修改稿。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明确,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 不受慈善法调整。参与了慈善法草案从起草、一审、二审到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审议全过程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 学教授郑功成表示,现有的规制主要是为了规范公开募捐行为,让募捐步入规范化的法制轨道,以保护爱心人士的爱心不被欺骗。郑功成强调,慈善法不可能解决所 有问题,但它提供了基本的法制环境,有助于民间慈善力量规范、健康地发展。

  谈网络募捐

  不是任何网络平台都可以

  南都:最近广东佛山有个案例,当事人为了给女儿治病,在众筹平台上募捐,这种众筹式的募捐可以吗?

  郑 功成:慈善法草案规定得很清楚,依法成立的慈善组织才能公开募捐。网络募捐要进入有序状态,不是任何人、任何机构都可以在任何网络平台上进行募捐的,而是 只有依法成立且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才有权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活动,不仅如此,可以进行网络募捐的网络平台也必须是民政部门统一或指定的慈善信息平 台发布募捐信息,也可以同时在慈善组织自己的网站上发布募捐信息。这样规制是既要促进网络慈善活动健康发展,也要杜绝鱼龙混杂的现象,并要求互联网承担相 应的责任。当然,民政部门也可以指定类似于腾讯这样已经开展公益活动的网站作为网络募捐的指定平台。

  南都:那今后针对类似的众筹平台,是不是会有一系列整改工作?

  郑功成:法律通过以后,这方面的监管肯定会加强。

  南都:如果以个人名义直接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布募捐信息,会违法吗?

  郑功成:微信圈可否,还需要法律实施细则来明确,因为微信圈既是熟人圈,也会一圈一圈地向不熟悉人群扩展,既具有私人性,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公共性。

  如果是个人为了私人利益而求助,不会违法,因为法无禁止即可为,公众在接收到这样的求助信息后需要自己理性判断并做出行动。但如果求助是假的,肯定要按照刑法等法律法规来进行处罚,有关人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 果是以帮助他人的名义而发起公开募捐,则应当纳入法律规制的范畴。根据慈善法草案的规定,公开募捐必须具备公开募捐的资格,这只能是依法成立并取得公开募 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没有这种资格的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能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如果基于慈善目的,这些组织与个人可以寻找合法且具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 作,这是法律允许的行为。

  南都:怎么区分个人求助还是慈善募捐?

  郑功成:慈善法草案规定的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个人求助是在有限的范围里解决个人问题。乐善好施、互助友爱是我国的传统美德,法律不禁止个人求助,更提倡邻里之间、亲朋之间、同事之间互助友爱。

  南都:佛山这个案例中的当事人,善款没用完女儿就去世了,之后女孩家人微信晒起出国旅游以及各种美食的照片,引起争议,虽然其父极力否认滥用善款,但仍有不少网友质疑。这种事怎么处理呢?

  郑功成:这个案例属于民间的纠纷,捐赠人和受益人信息不对称,涉及到剩余善款就比较难以监管。你让他退回,怎么退回呢?也不可能一个一个去打官司。所以我们 一直特别强调理性慈善,通过慈善组织来参与慈善事业可以更好。当然,个人求助与民间的互助友爱是一种传统美德,还要继续弘扬。

  通过 这个案例可以发现,为什么要规定慈善组织才能公开募捐?这样的方式最为稳妥。对于慈善组织来说,剩余善款怎么处置,草案已经有明确规定了。即使出了问题, 也是“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总能找到责任者加以问责。如果个人进行募捐,特别是个人在网络进行募捐,谁来监督?现实中不乏欺诈性募捐的个案,或者做了好 事还引发爱心官司的事例。

  慈善事业有特殊性,可能100个案例中99个都是善意的,但只要出现1个欺诈性的,就会伤害社会上的很多爱心人士,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恢复他们的信心。现有的规制,不仅是为了规范公开募捐行为,让募捐步入规范化的法制轨道,更是为了保护爱心人士的爱心不被欺骗。

  大家对慈善组织存在不信任,这是现实,但我认为,法律通过之后,慈善组织的公信力会有提升。因为法律已经确定了基本的准则,公众与媒体都可以充当啄木鸟,民政部门也有了监管的依据与权威,如果慈善组织有违法违规行为,必定要受到处罚。

  南都:个人通过慈善组织来公募,要走什么流程?找不到慈善组织怎么办?

  郑功成:个人跟慈善组织具体怎么合作,下一步可能需要民政部门出台具体的操作规程。如果找不到或者慈善组织不愿意合作,当然不能进行公开募捐,但可以把这个 信息告诉媒体和相关的慈善组织,让他们来推动。逐步地实现组织化,才能进行有效规制和监管,才能还慈善领域一个博爱氛围与向善境界。

  谈信息公开

  为突显重要性单列一章

  南都:慈善事业的信息公开很受关注,立法过程是怎样的?

  郑功成:信息公开在立法过程中是特别受重视的,对于是否要单列一章,开始是有分歧的。有人觉得分散在各章更好,比如设立慈善组织需要公开什么信息,开展慈善项目由需要公开什么信息,可以让人更加一目了然。

  但是这种分散的写法,会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信息公开的重要性。所以现在单列一章,就是希望引起公众足够的关注和重视,这在以往的立法中是少有的。

  南都:过去也一直强调信息公开,草案的进步之处在哪里?

  郑 功成:草案的作用是,把信息公开提升到法律的高度,监管部门有了充分的依据,公众与媒体也有了判断的标准,不公开就是违法。以前对慈善组织虽有年检制度, 但是全靠慈善组织自觉,有些背景特殊的慈善组织,几年不交年度报告,政府主管部门拿它们也没办法。现在有了法律依据,就可以进行吊销资格等处理。

  南都:草案只是原则性的规定,怎么保证信息公开没有水分?

  郑 功成:监管部门一定要监管到位,不能当“稻草人”。近来民政部处罚了一些社团,有的社团甚至都被取缔了,这就很好。对于慈善组织,民政部门要严把登记关、 公募关、税收减免关、运行监督关和违法处罚或者法律责任关。至于信息公开的渠道,民政部门要建立这样的平台或者指定专门的平台,慈善组织本身也要把相关信 息公布在网站上。

  另外,媒体、公众都应该来做“啄木鸟”,对慈善组织给予严密的社会监督。从我的实际经验来看,经历了过去一系列事件,媒体和公众已经对慈善组织形成了很大的震慑力。有些慈善组织以前可能不尊重捐赠人意愿,甚至把捐款用到不当之处,现在这种现象大为减少了。

  谈条款修订

  10%的比例并未限制死

  南都:修改稿把非公开募捐改成定向募捐,为什么?

  郑功成:我们原来基金会分为公募和私募,在国际上很少这么提。什么是公,什么是私?都是为了公益慈善事业。所以现在把非公开募捐改称为定向募捐,指的是募捐活动面向特定的募捐对象,而不是非特定的社会公众。

  南都:草案还规定,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支出的10%,这个数字比上一版中的15%有所下调,为什么?国际上有些公益组织可以达到30%。

  郑功成:在国际上,15%的管理费用应当是允许的,但确实要考虑到慈善组织的不同类型与规模大小。如一些服务型慈善机构(如养老机构),人工成本就是最大的支出项目,它的管理费用甚至可能达到70%以上,这是正常的,因为它的目的就是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原 草案规定15%的管理费用针对的是基金会,但在审议中有代表提出比例太高可能会损害人们捐献的积极性,这一意见得到了一些代表的呼应,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与大会主席团决定采纳并将原定的15%下调为10%。事实上,这次大会对慈善法草案还提出多条修正意见,这些意见被吸收后,对法律草案修改了92处,其中 有实质性变动的有34处,我认为这体现了对代表们意见的尊重。

  当然,基金会也有规模大小之别,大基金会的管理费用占比肯定会低些, 小基金会的管理费用占比会高些,一些高校的教育基金会因大多是高校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出任管理岗位,甚至基本上没有什么人工成本。因此,对于有的基金会管理 费用可能超过10%的,法律并未限制死,而是允许其向登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以接受监管机关与公众的监督。我认为,需要大家理解的是,法律规制 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慈善事业得到健康长足的发展,对于包括基金会在内的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在未来更应当尊重其宗旨与使命及与捐赠人订立的捐赠协议来处 理。从发展角度出发,基金会之间的竞争在未来将会形成对管理费用降低的一种倒逼机制。

  采写、摄影:南都见习记者 冯群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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