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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业界“众言堂”:网贷监管方向性困惑待解

  • 发布时间:2015-07-17 08:22:12  来源:大河网  作者:谢水旺  责任编辑:书海

  谢水旺

  见习记者 谢水旺 上海报道

  央行条法司司长张涛近日在“2015·上海新金融年会暨互联网金融外滩峰会”上透露,央行会同有关部委牵头制定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已经中央相关部门批准,各方面的程序都走完了,有望于近期正式公布。

  此前,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指导意见》确定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范畴主要包括5大领域,即互联网支付、P2P网贷、众筹、互联网基金销售和互联网保险、银行机构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等。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银监会、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将陆续出台P2P网贷、众筹等细分领域的监管细则。

  张涛表示,他个人认为,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既要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也要更好地发挥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的作用。

  尽管如此,对于P2P网贷等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业内依然存在较大争议。

  P2P定位之争

  “据我所知,监管方面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希望让子弹再飞一会儿;另有一种认为发展太快,应该加强监管。”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常务副院长王海明在峰会“P2P行业创新与监管”分论坛上称。

  去年9月,时任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首次明确了P2P网贷十大监管原则,其中提到,要明确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也不是交易平台,而是信息中介。

  而业内对于P2P平台的定位,也有不同的看法。

  “P2P本质上是民间借贷,即陌生人间的民间借贷。我们觉得很难跨越信用中介直接发生,完全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金融脱媒,短期内条件还不具备。”招财宝CEO袁雷鸣表示。

  信而富创始人王征宇称,目前在中国,说法称P2P平台为信息中介,但在做法上则为信用中介。“从理论界角度,是否可以将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的问题放在一边,把P2P机构定义为信用风险管理者?”

  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张承惠认为,信用风险管理者的定义应该是可以的,但还是有一个职能定位的问题。对于信用风险管理者来说,最简单的方式就是风险评级,但评级也要承担一部分的风险。

  比如,美国P2P平台Prosper仅审核借款人提交上来的身份信息,并与信用部门核对,这是单纯的借贷中介平台,历史违约率为6.62%;而英国P2P平台Zopa则对借款人的身份和财务情况等进行核查,介入到了借贷双方的匹配上,历史违约率则仅为0.78%。

  监管困惑

  “我觉得有两个方面使监管部门很困惑,一是对P2P行业管不管;第二个问题是怎么管。”张承惠坦言,怎么找出一个适用于P2P企业,对监管部门又是相对比较好操作的监管模式,这也是一个比较大的挑战。

  “未来P2P监管,我也比较赞同制定一个监管原则和一些行为标准。我觉得不需要像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那样去做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监管。当然如果P2P公司已经发展到具有系统重要性的程度,还是要纳入监管。”张承惠称。

  关于怎么管的问题,你我贷创始人严定贵谈了他对P2P网贷监管的三点看法,一是以负面清单的方式,监管机构告诉大家哪些不能做。二是利用行业协会和第三方监管,释放政府的监管职能。三是提倡信息透明和信息披露。

  其实,早在2014年5月,全国首家由政府批准成立的省级互联网金融行业组织——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成立。网贷之家联合创始人朱明春兼任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

  他表示,目前该协会已有60多家会员。而这个行业良莠不齐,应该要有相应的条例,要到当地的第三方组织登记备案。对于没有登记备案的平台,就给投资者释放了一个风险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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